执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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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使代位权之诉需符合多项核心理念,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内容确定且过履行期,二是债务人拒或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债权非专属个人权利,四是债权人因债务人行为有实际损失。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维权。
执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一、执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行使代位权之诉需符合如下各项核心理念:

首先,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且内容确定且已经过了履行期;

其次,债务人拒绝或怠于行使其所拥有的到期债权;

再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非专属于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例如下属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以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请求权;

最后,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遭受到了实际损失,通常情况下是指债务人已经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

只有在以上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债权人方有资格依据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怎么办

若您提出的行使代位权之诉讼成功获胜之后,有如下几个步骤可以遵循:首先,您需要向负责该案的司法机构申请执行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而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被告者向您践行其应承担的债务义务。

在此过程之中,司法机构将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对次债务人所持有或控制的财产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并加以控制。

为了更好地协助法院完成此项工作,请您务必主动联系并提供次债务人财产的具体信息线索,这些可能涉及到的财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等。

如果次债务人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采取强制性的措施,例如冻结其账户、查封其财产、甚至进行公开拍卖等手段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请您密切关注执行进度,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同时,也请妥善保管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以便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任何争议或者问题。

三、执行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怎么处理

在代位权诉讼取得胜利之后,通常会依照如下步骤加以实施:首当其冲,予以处理的便是法院根据案情做出的具备法律强制力的裁决,通过裁决来明确原告即债权人所享有的针对被告即债务人的代位请求偿付的相关权利。

接下来,获得胜诉的一方可依据判决要求与债务人存在有业务关系的相对人直接向自身履行相应义务。

若在此情况下,相对人并未自愿履行责任,赢家则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在执行过程之中,务必关注并及时向法院递交关于相对人动产及不动产等财产线索,使得执行工作能够更为顺畅地推进,进而成功实现债权。

同样重要的是,执行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判决书中所载明的内容进行合理分配。

值得一提的是,整个执行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以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护。

当我们探讨执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什么的时候,要知道这还关联着其他一些重要问题。例如在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如何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这其中涉及到执行的具体流程与可能遇到的阻碍。另外,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代位权诉讼的执行顺序与分配原则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果您对执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还有疑问,或者想要深入了解与之相关的执行、分配等问题,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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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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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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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审理作出判决确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在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清偿前,该债权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应该作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的担保。依照债权平等的原则,债权人的债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有担保物权或法定优先权)者外,无论发生时间先后,原因如何,数额多寡,均应该得到平等受偿。
虽然《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子消灭。”但该规定应该理解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为了便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提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对代位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合并判决,并非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以优先权。
优先权产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具有优先权。从外国有关代位权的法律规定来看,均没有规定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结束后,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向代位权人清偿,其他已经取得强制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一个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的规定,参与实现债权的分配。在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因之中断,尚未执行的全部财产及尚未清结的。
代位权诉讼判决该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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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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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怎么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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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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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要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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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判决应该如何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位权诉讼判决应该如何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为权诉讼判决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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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执行董事是否能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律师回复] 如果该执行董事是公司股东的话,在符合条件下,是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的。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公司怠于起诉时,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诉讼利益归于公司。在该类诉讼中,股东只是代为行使公司的诉权,因此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必须具备公司的股东身份,而并非是执行董事。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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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诉讼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诉讼条件是债权合法、债务人造成了债权人损害、债权已到期、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行使代位权,具体情况可以提交材料到法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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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执行终结与代位权诉讼的规定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执行终结的规定是如何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终结的情况有:
1、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属自愿,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应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据以执行的根据,若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则执行终结.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人身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主体消灭则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也即不存在,故应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只限于公民。
6、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执行时灵活掌握。
二、代位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欠条等,就应该受理。
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
(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执行终结能否恢复执行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人民按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向原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行依据;
(2)终结执行裁定书;
(3)重新执行申请书;
(4)当事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自然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等文件;
(5)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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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1、》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属于实体内容,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强制性审查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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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找资阳市的律师,代写民事诉讼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报告
[律师回复]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扣留提取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法院合法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 对不动产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行为执行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迟延履行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继续执行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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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包含什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2、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亲自代理的义务,除非经被代理人同意或有不得已的事发生,不得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代理;报告事务,代理人应将处理诉讼事物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被代理人;保密义务。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在法定或是委托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行使代理权,享受被代理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2、义务: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纪律和秩序;在代理权限内依法活动,不得越权。
三、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依法享有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权向人民提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义务:依法承担自诉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四、刑事自诉案件被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未成年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和上诉权;有提起反诉的权利;有权行使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2、义务:在被告被讯问和审判时,有到场的义务;应被告的要求,有为其担任辩护人或代为委托辩护人的义务;依法承担被告人应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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