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不服如何申请上诉

最新修订 | 2025-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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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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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民事诉讼二审判决有异议,一般无再次上诉机会,但可申请再审寻求救济。申请再审期限通常为判决或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从知悉或应知悉时起六个月内可申请,如提供新关键证据、关键证据伪造等。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且再审申请不影响原判决裁定执行。
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不服如何申请上诉
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不服如何申请上诉

一、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不服如何申请上诉

当事人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持有异议,则通常情况下其已丧失了再次上诉的机会,然而他们仍然可以选择通过申请再审来寻求救济。

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或裁定生效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但是,若出现下列特定情形,自相关方已知悉或应该得知之时起,也可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1.申请人能够提供新的且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

2.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系伪造

3.用以作出原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文书已经被撤销或变更;

4.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之行为。

申请人进行再审申请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即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并须提交再审申请书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申请并不妨碍原判决与裁定的执行。

二、民事诉讼案件多少金额可以立案侦查

民事诉讼里,不存在一个通用的“立案侦查”概念(此表述多见于刑事诉讼)。

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只要满足起诉条件,不管标的金额大小都应该立案受理。

起诉条件包含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等。

当然,在一些简易程序的适用等情况中,各地法院可能会对小额诉讼在金额方面进行界定(比如有的地方规定标的额在一定金额之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通常是各省依据当地经济水平确定一个限额,像几万元等),但这不会对立案产生影响。

三、民事诉讼案必须到庭吗

在民事诉讼范畴内,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得亲自到庭。

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若有诉讼代理人,除了那些无法表达自身意志的人之外,本人还是应该出庭的;

要是确实因为特殊状况而无法到庭,那就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普通的民事案件,倘若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并且该代理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及履行诉讼义务,那么当事人是可以不出庭的。

不过呢,要是法院觉得当事人必须到庭,在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到庭的,就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总而言之,是否必须到庭得依据案件的性质、法院的要求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确定。

当我们了解了民事诉讼案件二审不服如何申请上诉的相关内容后,还需知道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申请再审的期限问题,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特殊法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还有再审申请需要提交哪些具体的材料,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如果您对这些后续问题存在疑惑,或者对申请再审的具体流程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别担心,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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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服如何申请申诉?
若当事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话,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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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不予受理”和“驳回”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应该怎么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相关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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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
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对
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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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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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受理当事人的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人民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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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正确行使行判权,上级人民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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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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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不服上诉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一审不服上诉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一审不服上诉该怎么办
1、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都有权提起上诉。一方上诉后,到二审开庭还有一段时间,另一方需要等待二审的通知。到时候再根据上诉状的内容,准备二审诉讼即可。
2、审败诉后二审胜诉的希望是不一定的,主要是看有没有新的证据和具体案情的。二审主要是看是否有新的证据,只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有胜诉的把握。
3、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多长时间内可以提起上诉
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指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上诉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
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这种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即予裁定驳回申请。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必须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10日内,向原审人民或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5日。原审做出判决、裁定后,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请求。
一审不服上诉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预交。关于财产案件,只按不服判决部分上诉的交纳诉讼费,其他案件则按一审的标准交纳,但简易程序的要全额交纳。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一审是简易程序受理费乘以二。
在递交上诉状后,一审会通知您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到二审交纳诉讼费用。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二审人民发回重审的案件,原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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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二审诉讼请求是否可以增加?可以。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
第一审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184条及186条规定,在
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人民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由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
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民事二审败诉,不服二审判决。去申诉,申诉时要交费?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一审刑事判决,应于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刑事判决作出之后即生效,但如果二审刑事判决确有错误,又从何处纠正?国家并未封锁救济途径,在二审程序之外,还设置“审判监督程序”,允许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二审刑事判决继续提异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被告人需“上场“即到服刑。
一、 刑事申诉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从被告人一方来说,一般可由其近亲属委托律师进行,被告人则留在专心创造条件减刑)
二、 刑事申诉的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三、 刑事申诉的提出时间
1、人民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提出申诉,人民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不予受理。
总结来说,刑事申诉提出的时间可以说是没有限制,只要能证实符合法定的情形。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一审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A
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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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时能申请鉴定吗
民事诉讼二审时也是能申请司法鉴定的,在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如果二审程序中要提供新的证据,应该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如果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因此,二审的时候还是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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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书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人民×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区人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一审没有查清《借据》是否已实际履行,借贷关系是否生效,而认定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借款,与事实不符,显然错误。
2010年12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据》后,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履行放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应当以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借款金额之日起,双方的借款行为才生效。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虽签有《借据》,但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原因,双方借贷关系根本没有生效。一审对如此重要且显而易见的事实,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不考虑客观事实,是错误的。

二、本案被上诉人向一审提交的A
4、A5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该组证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另外签订《投资协议》所对应的股票账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据》无关,不应将两个没有关系的事实牵连在一起。另被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是借用其款项用于购买股票投资,可证据A5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上显示的金额(股票等值金额)与借据金额差异较大,并且其中××股票客户汇总对账单被上诉人已另案。因此,显然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一审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3-7行关于“委托理财关系”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因被上诉人没有实际履行款项出借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借款关系不生效,一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予以确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
上诉人(签字并盖手印):
年 月 日
二、民事诉讼二审程序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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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二审裁定书由哪个送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二审裁定书由哪个送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二审裁定书由人民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本条是关于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件如何处理的规定。依该规定,二审根据一审就案件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履行法定程序情形的不同,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结果,既可以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依法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相关法律知识:
几乎每一个基层民事审判庭的法官都遭遇过一审判决被上诉的情况,二审的几种常规结果是:“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另外在二审宣判之前,上诉人有权申请撤回上诉,若经二审准许,则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立即生效。或者由二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由二审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后,原审判决视为撤销。
但最近笔者听闻这样一个案例:某合伙纠纷案件,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向上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受理之后,原告却忽然反悔,向二审提交了撤回的申请。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同时撤销原一审判决。一个星期之后,原告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原基层提起了诉讼。
通过查询部分地区处理相似情形的案例,笔者发现各地二审对二审上诉后又撤回的处理各不相同,引用的条文也大不一致,导致在这一问题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在不同的有了截然不同的结局。面对查询的结果,笔者深深感到,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撤回问题,虽非二审中的主流现象,却也到了需要重视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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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判决怎么申诉?
不服二审判决可以当地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人民法院会在三个月内审核完毕再审申请书,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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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二审的流程又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二审组成人员都有谁
在民事诉讼中,
第一审合议庭成员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而
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当然,与第一审相同,合议庭的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如果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即原来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与另行组成的合议庭。
二、民事二审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由当事人上诉而引起的。原审收到上诉状后,会将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上诉人,由此时间可推算对方是否上诉,当然也可以询问一下承办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并非同一天收到判决书。
如果收到上诉状,被上诉人有15天答辩期,二审答辩较一审重要,因为一审要开庭审理,当庭可以详尽发表意见,而二审由开庭审和书面审,若不交答辩状,而又决定书面审,则发表意见的机会就少。所以,应重视写好二审答辩状。原审在收到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上诉状、全部案卷、证据,报送二审。二审立案后应在3个月审结判决上诉案,30日审结裁定上诉案。
二审与一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可以书面审理,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自行判决裁定;另一个特点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没有陪审员。当事人可以对二审合议庭人员提出回避的申请。一般二审开不开庭,关键看双方对事实认定是否有意见,如果是适用法律问题,一般不开庭;事实出入较大,一般会开庭。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之日是生效之日,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三、民事二审的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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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不服何处申诉?
若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满,可以像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或者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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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上诉是那个中院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固原审人民重新审判。”该条规定了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不同处理结果。根据规定,二审人民分别情形作出下列五种处理结果:(1]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这适用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情形。
(2)改判。这适用于两种情形:
④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情形。
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经审理可以查清的情形。此两种情形下,二审人民均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适用于两种情形:
①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二审人民经审理不能够查清事实的情形。
②二审人民发现一审人民的审理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二审人民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4)判决宣告无罪。被告八死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入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5]裁定终止审理。被告人死亡,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为避免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此次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对发回重审案件判决后再次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处理要求。根据该条第二款及该法相关规定,对发回重审案件判决后再次上诉或者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但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重审的,不受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的限制。这可以区分四种情况:(1]符合上述第
(1)、
(2)、(4]、(5]种情形的,分别作出上述相应处理结果;(2)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3]经审理,仍然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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