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撤销权在民法典哪里体现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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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对债权撤销权有明确规定。第五百三十八条指出,债务人若通过放弃债权、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不合理交易等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撤销权有一年、五年的行使期限限制。
债权撤销权在民法典哪里体现
债权撤销权在民法典哪里体现

一、债权撤销权民法典哪里体现

《民法典》中对于债权撤销权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这当中,第五百三十八条说得很清楚,要是债务人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像放弃那些债权担保,或者是无偿地转让财产等等这些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又或者是恶意地延长自己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这可就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再看第五百三十九条,要是债务人以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去转让财产,或者是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去受让他人的财产,又或者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这要是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形的,那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而第五百四十条讲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最后第五百四十一条也明确,撤销权得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一年内就要行使,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话,那这个撤销权就会消灭。

二、宅基地上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来讲,婚后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尽管宅基地使用权归男方家庭所有,但因为是婚后共同出资修建的,并且房屋是以家庭为单位来使用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要是婚前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并且登记在该方名下,一般就当作婚前个人财产

不过,如果婚后对这所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等增加价值的行为,那么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总之,得依据具体的情形,把建造时间、登记情况以及后续的添附行为等因素都综合起来考虑,以此来判定宅基地上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宅基地上的猪舍拆迁能补偿多少

宅基地上的猪舍在拆迁时的补偿通常包含重置成新价等方面。

重置成新价指的是按照重新建造同样的猪舍所需要的费用来计算补偿的金额。

通常来讲,其补偿标准会依据当地的具体政策、猪舍的建筑面积大小、建筑结构情况以及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确定。

倘若猪舍是合法建设的并且具备相关手续,那么补偿相对而言会更有保障。

然而要是属于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或许就只能获得少量的残值补偿,甚至可能不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建议你向当地的拆迁管理部门或者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补偿信息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明确了债权撤销权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后,还需关注与之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比如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能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若超过了规定的行使期限,债权撤销权可能就会丧失。另外,债权撤销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也需要我们深入了解,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操作要求。要是你对债权撤销权行使期限的具体计算、行使程序的细节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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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专属权法律怎么规定的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权利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可称之为权利归属的专属性;这一专属性由此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专属权这两方面的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构成了完整的专属权的内涵,任何一项权利若缺乏其中一项内容都不可称为专属权。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 (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 (三)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 (四)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以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为目的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于财产上有间接影响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客体。例如,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只与财产有间接影响,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的撤销权是以恢复债务人对一般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而保全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撤销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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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犯的中止体现在哪里
举动犯的中止体现在犯罪行为的预备阶段或者是着手进行实施的阶段。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类,一类是自动停止的犯罪中止形态,另外一种是自动有效防止危害结果进行的犯罪中止形态。举动犯不存在第二类的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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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它与代位权一起构成债的保全制度的两种方式,后逐渐为两大法系所继承。保全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诈害债权的行为,得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撤销的一种民事权利。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入法院撤销债务入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保全撤销权实质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特殊的权利保障制度;它包括三方面主体:甲(债权人,原告)、乙(债务人,被告)、丙(受赠人、受益人、受让人,第三人),行使保全撤销权的结果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回归乙。
同时合同法也扩大了撤销权的内涵,另行在第54条、第55条规定了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与合同撤销权在名称、权利属性、撤销后果上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仍存在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理依据不同。保全撤销权属传统意义上的撤销权,它使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延伸至其他合同当事人,从而形成了权利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便可有条件的于涉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使债权的法定权能得到有力补充,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增加了权利人的选择性权利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反映了私法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而我国民法早已对撤销权的内涵作了扩充解释,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保全撤销权的范畴,其广义的理解与适用散见规定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之中:比如受欺诈、胁迫方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即合同撤销权。
二、权利设立的体系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和保全撤销权分属于合同的效力制度与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撤销权的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人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目的是为了消弭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的危害。而保全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防止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目的是为了维护债务清偿债权的资力,保持其清偿力。
三、权利的行使主体及原因事由不同。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中又有不同:一般情况下,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合同中只有受损当事人一方,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撤销事由为上述5种情形。而行使保全撤销权的权利人则是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时,受损害的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事由仅为上述3种情形。
四、申请撤销的裁决机关不同。两种撤销权的法律性质按目前学术通说通称为形成权。按学理分类,属于其中的形成诉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即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可才能形成法律关系。但依合同法的规定,此中又有差异:合同撤销权既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而保全撤销权则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五、行使权利的效力扩张不同。可撤销合同制度是从合同受害人角度设立的,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撤销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债的保全制度则是从债权人角度设立,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受赠人、受益人、买受人等)之间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行为而为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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