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常来讲,那抵押权可是比普通担保要厉害得多。
抵押权,说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会把财产的占有给转移走,就把这财产当作债权的一种担保。
要是债务人没履行债务,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那些程序,就可以优先从这财产里得到清偿的权利。
当同一财产上面同时有抵押权和其他的担保物权的时候,一般都是抵押权先得到清偿,这主要是为了能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能有个比较可靠的保障。
不过,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比如说法律有另外的规定,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有另外的约定之类的,这些情况就可能会让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发生改变。
反正,到底是怎么个情况,那都得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确定,可不能一概而论。
二、抵押权与担保冲突时谁优先受偿
抵押权本身就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若存在不同担保方式冲突的情况,一般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首先,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约定担保物权。比如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因为留置权的产生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且为保障特定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其优先地位。
其次,都为约定担保物权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均已登记的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而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论成立先后,均按债权比例清偿。
最后,若有其他担保方式如质权等与抵押权并存,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时,依据担保合同约定及具体情况判断,看是否存在法定优先情形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优先顺序。
三、抵押权与担保冲突时谁更具优先性
抵押权本身就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若你所说“担保”指的是人的担保(保证),与抵押权竞存时:
-若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抵押权)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若“担保”指不同类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竞存):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当探讨抵押权和担保哪个优先这一问题时,我们的视野还应进一步拓展。在实际情况中,不仅要考虑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的优先顺位,还会涉及到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问题。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法律规定下有着各自复杂的规则体系,这些都会影响最终权益的实现。如果在抵押权和担保的优先性判断以及后续清偿规则等方面,你仍有许多疑惑,或者想要深入了解更多相关法律要点,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提供精准解答与详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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