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且要明确起始和终止日期,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无约定。
2.为避免纠纷,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限时应清晰明确起止日期。
3.债权人要牢记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依法向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权益。
4.签订保证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二、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法律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甲应在2024年1月1日还款,但未约定丙的保证期间。那么从2024年1月1日起六个月内,即到2024年7月1日,乙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若乙在此期间未提出要求,丙的保证责任就免除。所以,债权人需特别注意该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三、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咋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若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期间,若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比如,甲为乙向丙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1月1日,那么丙需在2024年7月1日前要求甲承担保证责任,否则甲的保证责任免除。
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当探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限时,除了了解这个期限本身,还有一些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是否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另外,当保证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又突然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保证人该如何应对呢?此时保证人可依据已过保证期限进行抗辩。若你在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限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像期限的变更条件、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限认定等,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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