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属管辖,就是法律硬性规定某些特殊案子只能特定法院管,别的法院没权力。仲裁则是双方按事先或事后协议,把纠纷交仲裁机构裁决。
专属管辖是诉讼里的规定,只在法院系统内管用。仲裁靠当事人自愿,有自己规则。
通常,专属管辖抵不过仲裁。只要仲裁协议有效,约定仲裁解决,仲裁机构就能管,不受专属管辖约束,要尊重当事人仲裁约定。
二、专属管辖适用时仲裁条款是否仍有效
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而仲裁条款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专属管辖针对的是诉讼管辖,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即便案件属于专属管辖范围,仲裁条款通常仍然有效。
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排除了法院对纠纷的管辖权。只要仲裁条款符合法定要件,如双方自愿达成、有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就应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不受专属管辖限制。所以,专属管辖适用时,有效的仲裁条款依旧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按仲裁条款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
三、专属管辖适用在仲裁中是否绝对优先
专属管辖在仲裁中并非绝对优先。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具有排他性,主要针对诉讼领域。
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就可受理案件,不受专属管辖限制。
不过,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涉及专属管辖领域,且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违背国家主权、公共利益等,仲裁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此时,相关纠纷可能需通过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所以,专属管辖在仲裁中不具有绝对优先性,关键在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在探讨专属管辖的适用能否对抗仲裁时,我们除了明确两者的直接关系外,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内容。专属管辖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特定类型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而仲裁则是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当专属管辖与仲裁并存时,还会延伸出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如果仲裁协议的内容违反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专属管辖案件中选择仲裁后,若出现仲裁裁决执行等问题,也会面临诸多法律考量。若您对专属管辖适用对抗仲裁的具体情形、仲裁协议效力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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