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实质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它往往是含有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等在内的综合性的知识产权利用行为。“技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赋予其成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在贸易中进行有价转让,从而使其产生效益。因此,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一)技术转让交易的内容就是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中交易的是“技术”,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不是物质形态,而是一种知识形态。技术转让的标的实质是某种权利——即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对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这种权利是通过某些法律程序(如申请、注册、登记、审查、公告、授权等)取得的,因此,受法律的保护。以专利权为例,我们通常说的“买专利”,买的是专利(申请)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权,而不是该项发明创造本身。一项发明创造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其发明内容和权利要求等相关资料都由中国专利局公开,作为文献资料,任何人可以自由查阅,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资料就能掌握技术发明。但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或采用。
因此,对于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而言,任何人均可以通过公开途径得到,专利交易受方所获得的只能是该项发明创造的某种使用权或占用权。
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转让,主要包括:
1.有关专利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主要有:(1)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转让;(3)专利实施许可。在实际中,所有权的转让较为少见,绝大多数是转让使用权,即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人许可受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
2.商标权的许可。单纯的商标转让或许可,不能视为技术转让活动。实际上,技术转让往往是各种知识产权在贸易中得到利用的一种综合行为,包含了商标的转让或使用许可。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技术供方愿意把技术秘密提供给受方,也就会同意把商标的使用权提供给对方。
3.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的许可。技术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目前在知识产权界看法不一,但是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使之成为知识产权的新客体。技术秘密,在我国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
4. 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计算机软件是一种新型的无形资产,属于智力型商品,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采取列入版权法保护的形式。计算机软件是当今高科技的重要载体,近年来,国际上计算机软件的许可贸易量剧增,我国的贸易量也发展很快,每年的贸易量已达到好几亿美元。计算机软件转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软件与硬件一起转让,一种是单纯的软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