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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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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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包括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他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中的一种,都是损害他人利益以达到自己获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因此,我国法律对此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泄露、使用,或者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商业秘密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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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2、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3、主体要件,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此外,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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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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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商业秘密的特征主要是:(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2)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4)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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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 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属复杂客体;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物质引诱或者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所有的商业秘密;
2、行为人采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泄露、转让因工作而使用的商业秘密。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具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只要实施了窃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属于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商业秘密,都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有两种形式:
1、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而故意侵犯;
2、过失,即应当知道于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侵犯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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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具有什么特征?
商业秘密具有的特征包括私密性以及潜在性,私密性主要指的就是商业秘密的前提,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是其他的一些知识产权都是公开所进行的,其实就是商业秘密也是一种相对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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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是: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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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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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有哪些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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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请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特征
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如下特征: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特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除了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有关行为外,还要求这种行为在客观上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损失的计算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007年1月1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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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是: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
(1)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熟练操作工等雇员(包括原雇员)。企业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后,雇员就必须遵守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定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要求或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知悉企业商业秘密、且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发生关系的法人、其它组织、自然人。一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权利人发生业务关系而知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要求其保密的;二是因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委托而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中介机构人员(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估价师等);三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知悉商业秘密的国家机关(海关、商检、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等等)工作人员。
(3)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刑法》第219条所列
(一)、
(二)、
(三)项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故意的,构成犯罪。
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责任上,只要侵权人有过错行为就要承担责任,不区分故意或过失。《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侵权人主观上是明知或者应知的,必须出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排除间接故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商业秘密这
一,企业建立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能认定企业商业秘密的存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秘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秘密性要求权利人的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当然这种秘密性是相对的,它不要求只有权利人自己知道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对于技术信息不公知性,往往需要进行专门的鉴定才能判断。新颖性的要求与秘密性的要求相关连,要求该信息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不是公开的信息。价值性要求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刑法上的权利人不仅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包括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同意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实用性要求信息能够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性。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建立了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只有权利人对于信息有保密的主观要求,客观上又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的,其信息才是秘密信息。保密措施包括规章制度、保密合同、物理上的措施等等。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指行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的载体,该载体的形式和是否原件,都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只要该载体的记载内容是商业秘密;利诱,是指行为人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诱使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行为人向权利人或商业秘密知悉者及其亲属表示施加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提供出商业秘密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出盗窃、利诱和胁迫以外的违法手段,比如采取偷摄、非法抢夺、酒醉后套话等等,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越来越多。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披露,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再次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使用,是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自己将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允许他人使用是指是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的人再次将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并许可他人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一方面主要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与权利人之间的保密协议,向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或者自己擅自将商业秘密运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中,或者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虽然没有与权利人签定保密协议,但是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制度了保密规章,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的人仍然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否则构成本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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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是什么
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4、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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