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知识汇总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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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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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知识汇总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告谁,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3. 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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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规定汇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离婚;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6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7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管辖。
第9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国内一方向人民的,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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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应该如何补偿知识汇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未成年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该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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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程序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主要涉及到一下方面。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提交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进行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公司的基本情况。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
至此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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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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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对知识产权进行诉讼,不知道诉讼程序是什么,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知识产权诉讼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自诉程序是指被害人等对于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为有效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除适用公诉程序外,还规定了自诉程序。对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自诉案件包括:   
1、知识产权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需要公安机关专门进行刑事侦查的案件。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公安机关、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的决定。   对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法院。法院受理自诉案件以后,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扣押、冻结等措施。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节,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以前,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经审理作出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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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汇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合。
其中审查重点在第2项。
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
剩下的工作,就是汇入行收到汇款后,向收款企业办理支付手续。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又对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规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退汇,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最近我的邻居准备和她丈夫离婚,现在还不知道具体的离婚程序是什么。现在想咨询一下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总结谁有的?
[律师回复]
一、调解是我们办理离婚案件的首选
  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民事案件,一贯的做法还是首选调解,因为调解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便达到最好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尤其是离婚案件,这种关系到两个家庭或者家族的的民事案件,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了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与否,这种案件在我们的最前线农村基层表现的极为明显。当看到和父母年纪相仿的人来离婚时,我心里就会隐隐作痛。让我无法理解的是,几十年的风风雨雨都走过了,而到了满头银丝的时候竟然诉来法院以了结夫妻感情。当看到和我同龄的年轻人来离婚,他们转身离开的一刹那,是那样的坚决和不顾一切时,不免心情沉重。他们怎么就不想想当初的结合是多么的不容易,怎么就轻易忘记了当初的山盟海誓和彼此的约定,怎么就可以狠心地忽视孩子那绝望的眼神?·····。每当此时,我都会竭尽所能,试图抓住每一个有可能调解的因素促使案件能够调解。如最近办理的一件案件,原告文某某与被告唐某某2007年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见了面,不久即同居生活。于2009年7月生育一女儿唐某某,2010年9月才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双方夫妻感情是比较好的,但由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争吵,加之被告经常打牌赌博,在酗酒后就打骂原告,并辱骂原告的家人,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产生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了解了当事人双方争执的问题后,主办人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原告一到法庭调解,都是哭着调解的,原告一直要求离婚,被告承认错误后表示悔改,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在长达半天的调解过程中,被告都是哭泣着,而被告一直在承认错误。此时,抓住原告哭泣的面部表情,认为原告流露出的情感就是不想离婚,并话锋一转,质询原告为什么哭,说明其本身不想离婚的意思表示,当场要求被告认错,写下保证书,最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兼以法律为准绳,推心置腹,将心比心的调解下,使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二、据法析理,使当事人意会并理解可能的诉讼风险
  离婚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当事人虽然起诉要求离婚,但由于双方夫妻感情的好坏是具有掩蔽性的,在外人看来是根本无从知道的,所以在提交证据时原告就有很大困难,或根本没有证据提交法庭,在这种情况下,能够调解结案更加好,在做了双方大量工作都无实际效果后,我们可以将法律内容告知当事人,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没有提供充分、确实的证据,诉讼请求绝对不会获得支持,就不可能判决离婚。如唐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最后被判决不准离婚。用法律和事实说话才是硬道理,在这种方式的作用下,很多当事人就会因此作出让步,为进一步调解并促使案结事了打下基础,或者当事人会自愿撤回起诉,也可以细化矛盾,尽量给婚姻家庭有和好的可能。
  
三、能拖则拖,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尽可能的调解机会
  离婚并不是简单的事情,它引发了很多的问题:不仅是夫妻双方问题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还关系了双方家庭关系的和睦,家族间的和平共处,局部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到法庭来闹离婚的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很多,或意气用事、或家庭暴力、或一方有过错、或因为抚养孩子、家庭经济、或双方家庭人员的影响、彼此性格及夫妻感情等原因,在受理案件后,我们一定要先了解案件的事实,离婚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离婚条件的案件,双方都有离婚想法的,我们就要及时予以办理,好合好散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确实没有和好可能的案件再花时间去调解并不是明智的选择,很多案件我们立案当天就可以调解,有些当事人就是来法庭要一张调解书,所以这些案件我们在第一时间就可以办结。对于有些案件,双方到法庭其实并没有太大矛盾,仅仅意气用事,在处理时只要是在审限以内,我们大可以慢慢处理,先尽量平和双方之间的矛盾,给彼此多的时间考虑各自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了解夫妻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对于离婚问题双方内心到底持何态度,对于离婚后的一系列问题的解决方式,时间可以淡化很多激烈的对抗情绪,时间久了总会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妙方。
  
四、调判结合,当判则判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是其最后的底线,法不容情,它不能约束人们的思想和情感,离婚案件仅靠法律是难以圆满解决的,但不用法律又是不可能的。在各种方式方法都无能为力时,我们只有依靠法律。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案件,我们不能久拖不决,而是应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才是硬道理。当然,对于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进一步影响农村局部范围稳定的案件,我们还是慎之又慎,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可能效果更好。如在办理的原告文某某诉被告蒋某某、陆某某诉李某某两个案件,在第三次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多次努力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前面两次都被判决不准离婚。
  总之,社会是由许许多多婚姻家庭细胞构成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决定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一名身处基层法庭的民事法官,接触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当事人,听到的是来自最基层的群众的声音,在办理离婚案件时不但要精通法律,更要熟悉各地的风土人情世故,用心去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多方面去了解案件真相。对那些感情并未破裂的当事人,应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从婚姻的责任和义务方面多做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疙瘩,巧妙化解矛盾,尽力挽救婚姻危机。而对那些婚姻已经名存实亡的当事人,则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帮助他们妥善解决好老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尽可能帮助他们摆脱婚姻危机,从而开始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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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申请简易程序诉讼,简易程序诉讼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的 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案件 (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即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解释第264条: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如何提起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提交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但是否适用由审查决定。 如果在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向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另一方也同意的,那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之规定审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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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汇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合。
其中审查重点在第2项。
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
剩下的工作,就是汇入行收到汇款后,向收款企业办理支付手续。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又对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规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退汇,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汇出行受理汇兑委托的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审查内容主要有:
1.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2.汇款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3.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印鉴相符合。
其中审查重点在第2项。
审查无误后,银行会给企业签发汇款回单表明银行已受理汇款委托。
剩下的工作,就是汇入行收到汇款后,向收款企业办理支付手续。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又对下列特殊情形作了特殊规定:
1.若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若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手续。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3.汇款人在款项尚未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撤销汇兑。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4.汇款人在款项已经汇出汇出行时,可以申请退汇,汇款人办理退汇时,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必须达成一致退汇意见,否则银行不办理退汇手续。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申请退汇时,必须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行时,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得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在已收款人拒绝接受汇款时,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已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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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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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挂失催告有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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