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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担保中人保与物保谁优先行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后实现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债权人对第三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人的担保的实现有选择权。但当事人间有清偿顺序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并存
对于某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身提供的财产抵押担保,又存在由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债权人应该实现其担保权?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保证与债务提供物的担保并存情形,应当先首先实现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抵押权,当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人,余额部分由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情形下,保证人承担是一种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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