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产后大出血引起死亡的医疗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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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方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律对侵权责任的担责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产妇产后大出血引起死亡的医疗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 法定代理人×××(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礼美,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原告母亲的丈夫),被告:××县××卫生院 ,委托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的母亲赵××与原告之父系同居关系。赵××与原告李××系夫妻关系。2004年1月,赵××入住被告处待产。当天下午顺产生下原告王××。此后,赵××先后三次大出血,分别是在同日下午2点多钟、4点多钟、6点多钟。被告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同日晚上11点多钟,赵××死亡。随后安葬,未做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5月,原告之父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委托了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张礼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向当地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6万余元。原告李××(原告母亲的丈夫)同意原告王××代理人的意见。被告认为,在赵××出现阴道出血后,被告给予了相应处理,病情有所好转。再次出血后,决定输血治疗,但家属没有决定是否输血,造成输血没有及时进行。后来家属同意输血后,在发生初次出血的6个小时后,才输入血液。由于输血较晚,最终抢救无效造成赵××死亡。因此,因患方原因延误导致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被告不承担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接受委托之后,经再三权衡,原告代理人还是依据以上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起诉。虽然没有完全的把握,但代理人认为,从法理和法律依据上,是完全可以这样操作的。当时,很多人都表示质疑。并且,本案的原告王××只是一个婴儿,其生父与其母亲并不是夫妻关系,只是同居,其生父没有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而只能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来参加诉讼。在医学专业知识上,代理人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查找资料,有针对性的作了充分的准备。在庭审中,连被告的医生在接受代理人询问时都哑口无言,法官也在为赞赏。诉讼过程中,法院追加了赵××的丈夫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时间长达九个多月。原、被告双方在责任的承担和法律的适用上争议很大,对各份证据的采信上也争论激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次组织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实践中有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医疗纠纷必须要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后才能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要求赔偿。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人作尝试了这样的途径,最后取得了比较圆满的效果。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作为病人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作为医疗专业机构,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但赵××却在生产过程中死亡。被告在庭审中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赵××的死亡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而赵××没有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被告对其输血的时机。故赵××对其死亡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认为,被告承担90%的责任,而赵××承担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两原告共计9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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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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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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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出血怎么办,产妇大出血怎么治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责任。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非法行医引起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行医引起医疗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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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非法行医引起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法行医引起医疗纠纷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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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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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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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引起的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人们对诉讼的认知观念的转变,近些年,医疗纠纷诉诸法律有明显的上升之势。医疗纠纷导致诉讼常见的原因有: 一、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 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因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 五、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或其他非必要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六、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七、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另外,医疗纠纷还包括因医疗服务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如先知、保密义务引起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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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
  e)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B、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本项所能享受到的工伤保险待遇为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C、职工有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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