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时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组概念。正确区分二者对刑法的定罪有十分关键的意义。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允许的的正当行为,防卫过当是刑法中给与否定评价的行为,防卫过当行为在刑法中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本文针对二者的区别通过构成要件的形式来阐述。
《刑法-二十条》第一款: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服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处罚。
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服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必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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