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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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仲裁庭和法院。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从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这一角度来说,法院的只能是既体现了对仲裁的监督,又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当然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这一环节上还有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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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那么,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是什么?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是什么

仲裁庭和法院,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定的不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下面作简单分析。

一、仲裁庭的认定权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或管辖权原则。

管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院的干预和影响。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法院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法院决定的做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既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 (法院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决定,而只能交由法院处理。这样的话,无论法院最终决定如何,仲裁程序势必受到影响,仲裁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对法院又要面对仲裁庭,增大了负担。

此外,反对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借此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相反,如果采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就可以对此作出认定,使得仲裁程序在无需法院介入的情形下或继续或终结,从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时也免去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仲裁之苦。这样,还能有效的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恶意延长和破坏仲裁程序。

二、法院的认定权

从有关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仲裁立法的规定来看,几乎都坚持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审查,只不过各国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方式、程度与范围不同罢了。

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仲裁庭的管辖权实施控制。在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不能执行时,命令中止仲裁程序,由法院审理。虽然许多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规定,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自身管辖权作出裁定,但必须服从有关法院对仲裁协议所作的裁定。

第二,对仲裁程序包括仲裁庭的组成实施监督。对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或者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没有得到适当通知或非因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未能陈述意见的,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撤销裁决或裁定不予执行。

第三,一些国家允许对裁决作实质性审查。例如,英国《1950年仲裁法》允许法院依裁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错位为由撤销裁决。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待裁决的司法审查态度有所转变,但仍原则上承认法院有权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只不过是在国际仲裁的领域内,授权当事人通过事前协议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而已。英国《1996年仲裁法》在其第68条、第69条中也规定了对仲裁裁决作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条件。如第69条第1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克(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就所作的裁决的法律要点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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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保证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院的支持与协助是必不可少的。仲裁是协议性与强制性的结合。各国仲裁立法、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包含有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支持与协助的规定:

1、在仲裁开始时,如果双方但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应当遵守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司法诉讼程序,命令当事人提交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依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合作态度,则提起仲裁方当事人可求助于有关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

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规则规定,制定、任命或撤换仲裁员。应当事人请求,法院可对有关财产、证据等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在案件证据为第三人所持有时,可给予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强令第三人出示证据或出庭作证等。

3、在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拒不主动履行裁决,可应胜诉方当事人的请求强制执行裁决。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实际上是分不开的,监督与支持是法院对于仲裁干预的两个方面。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愿性这一显著特点来说,在仲裁中法院的干预就显示出了必要性,即没有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就无法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也无法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权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商事仲裁的这一法律性质。该理论认为,国家具有控制和调整发生在其管辖领域内所有仲裁的权力。虽然仲裁起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员的裁判行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员的权力和裁决的执行,其权威都有赖于执行国的法律。

因此,从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性这一角度来说,法院的只能是既体现了对仲裁的监督,又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当然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这一环节上还有关于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监督。《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的规定就体现了法院这方面的干预职能,“如果缔约国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就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达成本条意义内的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或不可能执行的,应该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当事人把案件提请仲裁。”《示范法》第8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质性申诉”第1款中规定,“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标的诉讼时,如当事人一方在其不迟于其就争议实质提出第一次申述的时候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付诸仲裁,除非法院发现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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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法院有最终的发言权,仲裁庭对自身权限的决定应当服从法院的裁定。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主体是什么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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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单位发生一些纠纷,现在申请了劳动仲裁,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确认仲裁的概念 多数学者认为,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其争议交由中立的第三者处理并作出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2]仲裁以其高效、亲和以及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等特点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和推崇。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仲裁逐渐成为解决商事争议尤其是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 就确认仲裁而言,确认仲裁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和认定,依法评判该合同或和解协议的效力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确认的仲裁行为。
在有的文章中,类似的仲裁行为被称之为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award by consent, agreed award)[3],认为该裁决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形成的裁决。但严格说来,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和本文所述确认仲裁不仅仅是提法上的不同,两者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有差别。和解裁决或合意裁决强调的是仲裁结果的表现形式,突出的是“裁决”,而确认仲裁则强调的是仲裁过程,突出的是仲裁“程序”。
(二)确认仲裁的属性
1.确认仲裁符合仲裁的契约性特征,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体现。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其民商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重要特征。在仲裁中,当事人约定具体的某一仲裁机构,约定仲裁所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选择其信任的仲裁员进行审理等,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同样,当事人选择比普通仲裁更简捷的仲裁程序,选择将双方或多方都达成了一定合意但仍存有部分疑虑的和解协议或合同通过仲裁程序予以确认,在法律上寻求保护和保障,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进一步体现。仲裁只有适应市场主体的需求,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才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自愿、公平地处分自己的民商事权利。
2.确认仲裁顺应了对“争议”内涵进行宽泛解释的国际仲裁发展趋势和法律实践。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条的规定[4],仲裁对象主要是“经济纠纷”,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经济纠纷且不能私下解决时,当事人才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才拥有对案件的管辖权。确认仲裁中,当事人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呢?这涉及到对纠纷或争议的理解问题。
何为纠纷或争议?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观点。何兵在其《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中认为,“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是社会主体间的一种利益对抗状态”。还有学者认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经济主体的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一旦与对方不相平衡和协调,交往双方就可能发生冲突而引起争议,这种争议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纠纷。从本质上来说,经济纠纷是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利益冲突”[5]。
两位学者的观点既有相似之处,也略有不同。相似之处在于两位均强调纠纷是利益的冲突,是利益冲突带来的一种状态。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强调纠纷是一种“对抗状态”,认为纠纷是“暴露的或显形”的争议,而后者则认为纠纷是物质利益要求及经济行为的“不相平衡和协调”,没有使用“对抗”的措辞,认为纠纷包括“潜在的或者隐性”的争议。从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纠纷或争议既有潜在的、隐性的,也有暴露的或显形的。著名国际仲裁专家杨良宜先生在1997年就指出,“虽然是有争议才会有仲裁,近期一连串的案子显示法院对何谓争议是作越来越宽泛的解释,这应是配合大趋势来支持国际仲裁”,“仲裁员常会对一些表面看来没有什么争议的债务去出裁决书”[6]。
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对合同争议进行宽泛解释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lt;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条对何谓“合同争议”作了如下界定:“凡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均应包括在内”。
从学者的观点及司法实践、仲裁实践来看,对争议进行宽泛理解,是符合时代精神的。确认仲裁是对仲裁实践中争议宽泛理解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作,顺应了市场主体的需求。
上面是申请仲裁确认效力方面,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答案,希望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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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参与劳动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一般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在申请的时候必须要满足劳动仲裁的条件,这样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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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通过仲裁庭开庭对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进行审理。
1、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3、仲裁庭审理一般分为准备庭审理和正式庭审理。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将准备庭和正式庭审理程序合并进行。对案情复杂、事实尚未调查清楚等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可以安排多次庭审。
4、准备庭为正式审理前的程序性庭审,主要是确定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请求事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举证方式,对事实进行简单调查,并进行调解。
5、庭审结束,当事人应当对庭审笔录确认签字。对庭审笔录在签字时认为要补充意见的,须经仲裁庭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庭审笔录的效力。
6、在庭审中,申诉人撤回部分仲裁请求的,由仲裁庭记录在案。对撤回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再处理。申诉人变更仲裁请求,由仲裁庭记录在案。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按变更后的仲裁请求继续处理。
7、申诉人新增仲裁请求或被诉人提出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提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立案审查。对应当受理的,仲裁庭可以并案处理。
二、劳动仲裁怎么举证
1、主要原则还是“谁主张,谁举证”。
作为民事诉讼举证的重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举证的原则。根据新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被单位解除了合同,员工对此不服时,必须拿出合同仍然成立和生效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则要拿出解雇员工的证据。
2、以下情况由用人单位举证
(1)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
(4)因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由此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或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起仲裁时,用人单位都要负举证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必须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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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的主体不对是否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会不会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如果不对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7、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9、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三、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 1、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 48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上述两条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可以,而用人单位不可以。只要劳动者对裁决满意不提讼,那么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撤销该裁决(前提是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程序性错误,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裁决如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提讼。 2、第50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是指双方均可的情况。
劳动仲裁的主体不一致是否应受理劳动仲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会不会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如果不对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7、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9、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三、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 1、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 48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上述两条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可以,而用人单位不可以。只要劳动者对裁决满意不提讼,那么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撤销该裁决(前提是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程序性错误,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裁决如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提讼。 2、第50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是指双方均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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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效力主要有哪些
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包括,当事人不能就已经裁决的事项重新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随意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其他任何机关跟个人也无权变更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力。不过,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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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仲裁起诉主体不合理,可否起诉仲裁机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仲裁诉讼主体不对会不会受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如果不对的,没有利害关系的,仲裁机构是不会受理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有哪些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符合有关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1、申请仲裁人应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2、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的劳动争议; 3、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 4、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民族、住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工作单位; (2)单位当事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所附证据名称及证人姓名和住址。 6、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时,应附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身份证件或退工证明等材料;单位当事人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副本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7、集体争议职工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的授权委托书; 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9、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相关证明。 三、劳动仲裁不受理怎么 1、对于劳动仲裁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是不一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 48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上述两条的含义是指劳动者可以,而用人单位不可以。只要劳动者对裁决满意不提讼,那么裁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申请撤销该裁决(前提是该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有程序性错误,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裁决如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提讼。 2、第50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条是指双方均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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