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单独两孩审批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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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2、申请再生育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黑龙江关于单独两孩审批哪些?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4〕76号

各市(行署)人口计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

为保证完善生育政策后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并做好服务工作,现就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确认

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生育第二个子女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独生子女一般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下两种情况也可认定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妻依法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二、审批流程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均是本省的,可以选择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申请;一方户籍是本省的且选择适用本办法的,可以向本省居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提出再生育的申请。

具体工作流程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再生育夫妻应当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本人及子女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再生育审批表》中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已经证明情况,且有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无需另行出具基本情况证明。

(二)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户籍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单位出具其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证明和单独一方父母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未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无法查找相关档案及资料),且申请再生育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无法出具证明的,申请再生育夫妻需提交《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父母因多地、多次或长期流动、父母亡故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申请再生育夫妻单独一方父母婚育情况申报表》及其相关材料的,可根据《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通知》进行个人信息申报承诺。

(三)申请再生育夫妻已经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再生育申请之日起无效,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收回,办理注销手续。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服务意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把推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作为坚持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黑人口发〔2012〕83号)的相关要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证。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计划生育证件管理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制订科学有效的管理办法,实行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准确掌握出生人口信息,做好统计监测和动态分析,及时应对和防范出生堆积风险。

(三)《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中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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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
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
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
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
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以上标的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件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额500元,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8万元。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中有关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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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2、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3、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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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第四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第五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五千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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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赈、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照顾。
  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待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三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待:
  
(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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