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如果没约定,则不能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
对此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期间没有约定要求支付利息的(包括约定不明确),则视为不需要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一般也称为民间借贷(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有区别),即出借人(自然人)将金钱(包括人民币、港币、台币、外币等)交付给借用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用人依照规定的期限,将相同数额的金钱返还给出借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借款合同)。
所谓的“自然人”通俗来说就是普通的老百姓,例如张三、李四等,不包括公司等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例如,张三答应借钱给李四,只有当张三将借款提供给李四时,双方的借款合同才生效。这意味着,李四在张三未提供借款时,并不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三履行借款义务,这点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同。
第二、就算双方对借款期间是否要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下述两种情况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1、双方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依约还款的,则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利息(从还款届满之日起计算)。
2、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则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出借人可以主张要求支付利息(从出借人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
第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一般不得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四、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如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五、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有人认为,高利贷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能不还就拖着不还,对方就算起诉到法院也没用。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高利贷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利息标准规定如下:
1、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合法利息,法律将会予以强制保护。
所以,即使是放高利贷,但在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支付的,放贷机构可以积极维权,并且去发法院起诉的话,将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2、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即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放贷机构追还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债务人可以积极去法院请求维权,法院将会判决放贷机构返还已支付的违法利息,并且放贷机构也不得再继续追偿未还的违法利息。
所以,如果借高利贷到期的,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
1、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合法债务,借贷人需要尽力偿还。
2、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利息过高部分无效,然后偿还本金和合理利息给对方。
3、高利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但是如果放贷公司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有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1、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借条确定的还款之日起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展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例如,张三借50000 元人民币给李四,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在借款时,张三先收取利息2000元,实际上给李四的是48000元。在此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实际借款为 48000元,而非50000元。同时约定月利息为2000元,也属于约定利率过高,法院最多只支持同期贷款4倍利率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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