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房地产买卖的宽限期通常为三个月时间。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买价款,经过合理的催促后在三个月内完成相应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合同的解除,但是双方均有权向对方追索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催促后在三个月内仍然无法履行相应义务并且没有明确解释原因的情况下,则可以视为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立,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