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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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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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1、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2、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借贷合同的履行。
民间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及签订要点

民间贷款是指出借人对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由借款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在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中,借入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出借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贷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还款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

借贷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如何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风险。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重视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3、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二、借款人的实际履行能力

合同订立前对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审查主要从借款的资产和信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如果是银行、小额借款公司等贷款机构作为贷款人,则会有一套完整规范的评估系统,按项打分,只能那些符合评估分数的借款人才能和这些机构签订合同。借贷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则履行向借款人的出借义务,所有的履约风险就转移到贷款人。《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对于债权的保全措施设置相对完善的规定,所以需要贷款人灵活运用这些规定来防范借款人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风险。

借贷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主观原因造成履行风险包括:

1、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使借款人的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如果对承租人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出卖人的不动产登记请求权。

2、借款人逃避返还借款债务,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如将自己的财产或权益部分或全部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于第三者。

3、抽逃资金、变卖、转移或隐匿资产,甚至采取假破产、担保、擅自处分抵押物等手段。

如因借款人主观恶意给借贷合同履行带来风险,贷款人就有必要及时寻求法律手段的保护。

三、借贷合同的风险防范

对于贷款人来说,对于借贷合同签订后的风险防范主要应注意如下几点:

1、对于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对于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其在使用中的问题,便于及时监控和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大额的借款,出借方可以直接派驻财务和会计,以监督贷款的支取情况。

2、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中止借贷合同的履行。

如符合不安抗辩理由,应当及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方式为分期贷款或最高额贷款,后期的贷款尚未发出的,中止发出。

四、担保或抵押

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抵押财产的合法性。不得抵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财产。

2、抵押财产的真实性。抵押财产为抵押人所占有控制,在法律上没有缺陷,也没有其他的法律负担,如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即使有,也低于抵押财产的自身价值。

3、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即便有真实合法的财产也会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变现能力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对一些虽然价值高,但特殊的专业的设备等财产,也很难变现。

4、对保证人进行考察。注意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和信誉进行认真的考察,以免出现担保无效或无担保能力的情况。

5、及时办理抵押手续。无论法律是否强制规定办理抵押手续,均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及时行使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于已到期借款的合同,而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财产未增加从而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应及时行使代位权。

六、提起诉讼

贷款诉讼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注意两年的时效问题。第二,诉讼保全

第一,时效问题

借款合同发生不能按时还款的违约行为很可能造成出借人的呆帐、死帐。出借人虽积极催收,但是鉴于借款人的无力还款、失联、失踪让要钱成为一种可能,被迫将催款一事束之高阁。突然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再去主张权利时,被告已时效行抗辩,出借人就被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时效从出具欠条之日中断。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进一步明确。第10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内容作了细化说明;第11条规定债权人对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引起的中断对剩余债权也有效;第11条起诉的以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13条规定了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第14条规定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也有效。第16条规定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也有中断的效果。第16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可认定为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第17条规定了连带债权、连带债务中一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及于他人;第18条、19条分别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引起诉讼时时效中断情形。

第二,诉前财产保全是实现债权必不可少手段。

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时务必向法官说明,先保全再立案。防止对方在接到传票后立即转移财产,以致保全失败。

一旦通过法官保全了对方的某些财产,申请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一则可以尽快促成调解,顺利结案。二则如果案子胜诉也无需担心对方无法执行。现在部分法院在面临大量执行难的情况下,推出很多方便保全的措施,可以联系具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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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风险点具体应当从合同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明确租金的交付方式及交付日期、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提前解约的情形及条件等事项来进行防范。此外,针对不同的租赁合同,有不同的风险防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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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风险防范签订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合同要约阶段的风险防范
要约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
(1)把要约误认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常见的邀约邀请有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2)要约内容不当,对己方有不利的条款;
(3)要约撤回不当,要约已经对方承诺,合同已经生效,错误的认为要约已经撤回;
由于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就宣告成立,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会在双方间产生约束力。因此,企业在给他人发要约时,一定要注意以上的问题,一旦对要约的内容考虑不清楚,或为与他人签订合同把自己接受不了或无法接受的内容写入要约,这样一旦对方给予了承诺可能就会给企业造成风险,要约撤回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承诺尚未做出。
二、合同承诺阶段的风险防范
承诺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有
(1)承诺方式不当;承诺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做出,不要未经书面承诺直接以行为的方式给予承诺,以免给自己造成风险;
(2)把新要约当承诺;产生这种原因主要是在承诺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以至把新要约当成承诺,误以为合同已经成立,最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企业在作出承诺时候应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如果在要约明确了承诺的时间,则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应特别注意的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一致,不能作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承诺以后,发现承诺对自己不利,则应及时撤回承诺;有效的承诺撤回的方式应以书面的方式做出,并在承诺到达对方之前到达对方,才为有效。有效的利用承诺撤回权可以避免许多的风险。
三、合同成立并生效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地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地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在正式向对方履行前,一定要先注意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在没有肯定之前,千万不要想当然就开始履行合同,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四、合同形式的风险防范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除了交货的同时付款的合同外,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合同,在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要求以书面的形式做最后的确认,以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千万不要因为人熟就无视这样的约定,因为这里面隐藏了许多的法律风险。当然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是成立并有效的,但这样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应当尽量地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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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姑爷到工地上去实习了一段时间,我想问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有哪些及如何防范呢?
[律师回复] 您好,需要啊特别注意的是: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
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
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
十、五十
二、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
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
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
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
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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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风险及防范怎么样?
按风险性质不同分类:违约风险;道德风险;机会风险;法律风险。措施:提升企业信用等级,提高融资水平;建立科学融资结构,有效规避融资风险;提高管理力度,做好企业融资风险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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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该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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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合同风险防范的要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防范合同风险的要点有哪些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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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常见纠纷及风险防范
1、注意出卖人的主体资格。2、注意订立合同之前,最好查看一下对方的房产证,并到市房产局了解房产的状况以及抵押、查封情况。3、注意你买的房子是不是正在出租。4、注意你的付款方式—最好分几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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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订立前应该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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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应该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的达成往往需要经历交易双方的多轮谈判,特别是内容重大、结构复杂的合同。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会不断调整各自的最大利益和退让底线,因此,在谈判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避免使不合自己利益初衷的意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
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只是想探询对方是否有合作的意愿,则应斟酌词句,避免使其成为要约,因为,要约不得任意变更和撤销,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中的内容便成为要约人在合同项下的义务,若不履行,即构成违约。因此,若没有一经对方接受便受法律约束的意图,则应将发盘作成要约邀请,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件仅为要约邀请,不具法律约束力”等字样;如果发出条件的目的是想严格按照发出条件成立合同并履行的话,则应在发盘函件中明确提示“此要约不得更改,一经更改,要约失效”等字样,因为,法律规定,承诺方对要约进行非实质性更改,要约仍然有效,合同成立,合同内容以承诺方的承诺为准,此时,若没有要约上的特别声明,要约人就很有可能要受到不完全符合自己本意的合同的约束了。
此外,如果承诺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超期到达,而要约人不愿就此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法律约束的话,要约人应及时通知承诺人承诺因超期而无效,否则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仍要就超期到达的承诺接受束缚。
关于承诺,也应慎重,因为承诺一经做出,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承诺人对要约的条件不满意,则不要轻易做出认同的表示,也不要履行与要约相关的任何内容,因为法律规定承诺不但可以书面表意做出,也可以履行要约内容的方式做出,而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相反,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条件非常满意,则应尽快做出承诺以使合同成立,避免因超过承诺期限而错失良机。
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德凯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
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此时,德凯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
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以为拆迁利益胜券在握。一旦白纸黑字签上,一切法律后果也不得不自行承担。
怎样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德凯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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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此时,德凯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
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以为拆迁利益胜券在握。一旦白纸黑字签上,一切法律后果也不得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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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借名购房法律关系中,借名人由于实际出资却不享登记的房屋所有权,通常比出名人要承担更高的风险,一旦双方关系交恶,借名人并非一定能够依据协议要回房屋,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借名人将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出名人也并非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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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么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防范拆迁安置协议签订风险

一,未与任何拆迁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或只是签了空白协议。很多被拆迁户来咨询德凯律师时,总是会提出自己没有任何材料。有的被拆迁户甚至领了部分拆迁款,但是没有人跟他们签协议。有的被拆迁户被逼迫签了空白协议,但是具体协议内容一概不清楚。这是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时,常常会遇到的风险之
一,该风险一方面因被拆迁户不懂法而起,另一方面因政府的强势或自身违法而生。因此,不签协议或逼迫被拆迁户签署空白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尤其是对补偿款数额、安置房套数等问题上,都极容易产生纠纷。
第五,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署后,拆迁人迟迟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支付补偿款或及时安置拆迁安置房的义务。此时,德凯律师建议被拆迁户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护权益。以防止出现诉讼时效过期,对方主体变更等维权困难的情形。另外,在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时,被拆迁人也要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对方无法履行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找到突破口,将自己的损失降至最低。
当然,现实生活中的拆迁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全部一一列举,因具体案情不
一,每个项目情况不同,造成了纠纷的根源、维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谨慎,切不可马虎大意,以为拆迁利益胜券在握。一旦白纸黑字签上,一切法律后果也不得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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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工程索赔风险及应对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编制索赔报告。
其次,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对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应尽快收集能够支撑索赔成立的证据、变更指令等,承包人仅知道部分索赔事项;3、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常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拖延质量验收、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日报及工长的工作日记,监理收到通知书后,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不可预计的障碍发生等等、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已经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气象记录温度风力雨雪等,或者工程验收决算时一并提出,等到发生索赔事宜时、延迟供应材料。只有承包人管理人员具备索赔意识后。施工企业应建立索赔管理台账,再交监理提出索赔的具体内容。而实际操作过程中!
首先,当事人一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或者另一方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迟延支付工程款、技术规范等、延迟交付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把握索赔时机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再次;
4,表明对方已经收到了索赔通知,从而获得利润,或者邮件到对方指定的收件地址:
1,往往延误了索赔时间和索赔项目导致自身利益受损;5;
6,施工计划和现场施工记录等,对非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工程监理签字的签证单、设备、赶工费的增加,在监理收到通知后28天内、还是要加强索赔的管理,等到施工过程后期找机会进行确定、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证据。如果对方不作出反应;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各项往来函件通知答复等。以上这些都是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的事项;更长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工程合同及附件,不然将失去索赔权利。往往工程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极低的价格承接到工程。工程索赔的主要环节大致有如下几项,包括招标文件。
最后;
2,及时详细记录合同工期内发生的每笔索赔事件,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用在专用条款中将各项事项发生的节点约定清楚,完工时形成一份完整的台账,可以有据可循,可以要求对方在索赔报告上签收,才能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组成部分,主要是想在施工过程中争取索赔事项来弥补当场的低中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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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前怎么防范风险
1、恶意订立合同的风险。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3、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正确运用预约合同能够降低法律风险,将当事人已经确定的事项明确在预约合同中,避免重复讨论同一问题,浪费过多的精力、时间,而且也避免了普通合同订立时,合同最终确定前,双方不便为履行合同做准备,贻误最佳的商业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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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风险,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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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是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是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
风险点:试用期的职场新人也不能随意“炒”
提示: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风险点: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提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劳动者没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仅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办理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风险点: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提示:依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风险点:劳动者虽自愿不缴社保,但算企业违法
提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员工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保证书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客观情况巨变,劳动合同可解除
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
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是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
风险点:试用期的职场新人也不能随意“炒”
提示: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法律规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可能被裁决败诉。
风险点:离职手续未办完,劳动者工资应照发
提示: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劳动者没有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仅可以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办理交接时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以劳动者离开企业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再乘以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
风险点:女职工产检、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照发
提示:依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而女职工尚处在三期内的,应顺延至三期期满。
风险点:劳动者虽自愿不缴社保,但算企业违法
提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员工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保的保证书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其作为不缴纳社保的理由。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风险点:客观情况巨变,劳动合同可解除
提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并非不可变更,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此外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有权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被实际变更,即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则这种变更是有效的。
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要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从合同条款完备入手 合同不完备,必要条款缺失,导致合同履行和纠纷发生后无约可依。常见的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 2、标的条款; 3、数量条款; 4、质量条款; 5、价款或者报酬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8、解决争议。 二、货物质量纠纷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卖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此类纠纷的处理重在预防,即通过前期合同的审查,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详细的约定,封样保存来规避风险。货物质量的约定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三、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 四、货款拖欠风险 贷款拖欠纠纷在办理的纠纷中最为常见,纠纷原因有因合同约定付款不明、当事人履约能力不足、违约成本低等。 此类风险,一般采取三阶段全方位风险控制来最大限度的维护顾问单位的权益。 1、事先预防,完善合同的审批制度、审查制度。 2、事中控制,即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3、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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