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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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双方当事人退场。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呢?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怎么进行?这些都是处理医疗鉴定事故需要准备的工作。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作详细解释。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如何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二)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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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带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诉及答辩。
1)提起鉴定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病历资料:由患者保管门急诊病历的,患者应当提供所有门急诊病历资料住院患者应当提供就诊及出院证明等资料。
3)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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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医方需提交那些材料
[律师回复] 再次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
申请事项: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对徐州市医学徐州医鉴1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诊治概要”不符合事实。
1、该诊治概要是“据医院病历记录,”。这是医方的一面之词,而且与事实不符。
2、“”这也是依照医院病历的记录,事实是。
二.“分析意见”不科学、不公正。
1、分析意见1
“由于患者未作尸检,推测系多种严重基础疾病等综合因素致死亡”,这种推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1)患者这次患病之前只是“”(有医院病历记录或者检查为证),并不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
(2)死亡是医护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所致。
(3)未作尸检的原因是由于医院未履行告知家属的义务。
2、分析意见2
“整个医疗过程未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是不正确的。
(1)诊疗常规第条项之规定:“”。但是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
3、“分析意见”3.
“医护人员等有关问题告知家属,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根据规定第条项规定“”。由于医护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难道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吗?
四、“结论”无根据。
综上所述,急救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又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本病例应构成医疗事故,申请--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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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谁有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体 有权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有以下两个: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此类鉴定具有行政鉴定的性质。 2、医患双方当事人 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3、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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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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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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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1、鉴定申请书。2、申请人单位或村(居)委会的介绍信。3、陈述意见书。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6、证人证言。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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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的一般程序是如何的 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交下列证件方可进行登记。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与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已被吊销执业证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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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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