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挂号费+门诊费+检查费+手术费+其他医疗费用
律师提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误工时间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或者:误工费=(48853元÷365天)×误工天数】
(3)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护理费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误工费×护理期限×陪护人数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陪护人员劳务报酬×陪护时间 或(100元--150元)×陪护时间×陪护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以票据为凭)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凭据支付)
住宿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或者参照当地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00-150元/天计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省内)/50元(省外)×住院天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20-50元/天×需补充营养的天数。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通常要有需要补充或者加强营养的医嘱或由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营养期限鉴定,从目前的情况看,需要支付营养费的,法院一般按照20元/天的标准支持。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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