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6月27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
1、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21873元元/年,1822.8元/月
2、农民人均纯收入:8781元/年,731.8元/月
3、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13851元/年,1154.3元/月
4、农民生活消费支出:5654元/年,471.2元/月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3582元/年,3631.8元/月,121元/天。
江西省交通事故伤残九级赔偿清单
赔偿项目 |
计算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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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凭据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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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误工费 |
截止定残日前一天的误工天数,按工资或是相同(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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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护理费 |
护工工资或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 |
无法确定可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631.8 元 / 月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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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通费 |
受害人及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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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50 元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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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营养费 |
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20 元 / 天— 30 元 /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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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住宿费 |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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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后期治疗费 |
由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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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残疾赔偿金 |
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60 岁以下) |
21873 × 20 × 20%=87492 ; 8781 × 20 × 20%=35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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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小于 18 周岁 |
11747 元/年 (农村 4660 元/年 )×( 18- 实际年龄)÷扶养人数× 20%= |
(注: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
18-60 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
11747 元/年 (农村 4660 元/年 )× 20 年÷扶养人数×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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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 周岁 |
11747 元/年 (农村 4660 元/年 )×【 20 年-(实际年龄- 60 )】÷扶养人数×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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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周岁以上 |
11747 元/年 (农村 4660 元/年 )× 5 ÷扶养人数×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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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残疾扶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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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精神抚慰金 |
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
3000 元 —5000元 |
鉴定费及其他财产损失可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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