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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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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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两者对象不同,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限度不同,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务罪指向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向的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次,妨害公务罪的方法必须是用暴力、威胁的方法,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要求用这种方法。但是,往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往往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到现场强制执行判决、裁定时(如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强制搬迁时),当事人用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的方法阻碍执行,这既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务的特征,通常认为,对执行人员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碍执行判决、裁定,因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更为恰当。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当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应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度,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则应按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提出申诉的界限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有些当事人在提出申诉时不冷静,可能会对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有困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不能对当事人定罪,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执行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而应在纠正执行人员工作错误的基础上再执行判决、裁定,对于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而应先行教育,进而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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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民事裁定书与执行裁定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书是指依据判决制作的文书而裁定书是指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判决书与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 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书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也解决一小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等。 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裁定书可以有多个 3.其书写要求不同。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都有一定的规范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 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裁定书与执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判决书是指依据判决制作的文书而裁定书是指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判决书与裁定书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同: 1.两者适用对象不同。判决书解决的是实体法律关系问题,如定罪量刑的部分裁定书主要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也解决一小部分实体问题,例如:减刑,假释等等。 2.可以有法律效力文书的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只能有一个而裁定书可以有多个 3.其书写要求不同。判决书只能用书面形式,格式和内容都有一定的规范而裁定书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 4.两者上诉与抗诉期限不同。判决书是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以内裁定书是自收到裁定书五日以内。 所以判决书与裁定书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但其共同点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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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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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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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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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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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依《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确定(
2)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确定
6,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
2)《仲裁法》规定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十三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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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请求的当事人不同 有权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当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论其是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还是义务人而有权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只能是被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 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则是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对是否执行仲裁裁决作出裁定之前。 (三)管辖不同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提出,而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只能向申请执行人所提出执行申请的提出。 (四)法定理由不同 《仲裁法》第58条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的第4项和第5项分别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而且,人民还可以以违背杜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法定理由的不同表明,人民在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时,侧重对于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进行审查而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时,既审查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又审查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 (五)法律程序不同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中,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而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 其共同点表现在: 1、二者均为对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制度,均通过对仲裁的监督来保证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二者均依当事人申请而开始,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 3、二者的条件多有相同之处 4、二者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原仲裁协议失效,当事人可重新选择解决其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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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有一个亲戚对于法院的民事裁定还没有收到,民事裁定书与执行书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区别
[律师回复] 、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诉,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二、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
三、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四、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 ,但是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驳回起诉裁定书。裁定书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1、对人的效力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2、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这种效力范围的意义在于:

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判决书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
1、拘束力:判决一旦宣告或者送达当事人后,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随意地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效力。反映了判决对作出主体的自我约束效应。此种效力的目的在于维护裁判的安定性。
2、确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判决一旦确定,当事人便不得通过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判决的效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即既判力,待后续)
3、形成力:法院生效判决具有使当事人之间的原有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从而产生新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形成判决)
4、执行力:执行力是指给付判决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从而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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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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