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特别的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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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单位政治部报告,出具证明资料。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申请再婚、复婚的,须持离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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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和军人离婚?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特别的手续吗?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军人离婚手续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和军人离婚所需手续如下

一、选择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二、选择起诉方式,弄清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三、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1、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

2、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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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女方和军人离婚需要什么手续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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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嫁给了军人,但是夫妻俩感情不是很好所以要离婚,请问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有没有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2001年11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军队贯彻实施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gt;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何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gt;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作出了细化规定:第
一,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第
二,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
三,军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与一般的缺点、错误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赌博、吸毒等恶习又屡教不改的,则是对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
四,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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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员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构成,如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逃避、拒绝军事义务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

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

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军人离婚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 1、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2、方式和内容。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的,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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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军人如何起诉离婚手续
军起诉离婚手续: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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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特别手续是非讼手续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吗
特别程序是非讼程序。
相关知识:特别程序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也是诉讼程序的一种,但是程序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均不相同,由法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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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中特别手续的特别手续可以申请再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吗 民诉别程序可以申请再审。 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新事实,原审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后,应当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即可。特别程序案件由于其自身的规则而不能适用再审程序。 民诉别程序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申请再审的主体包括原审案件的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案外人。《民诉法解释》第375条第2款: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民诉法解释》第381条:非闭合性列举)和调解书(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诉法》第19 9、201条) (三)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205条,《民诉法解释》第384条 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四种特定情形(新证据、伪造主要证据、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十二字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的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四)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与针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民事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事由相同。 (五)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 法条:《民诉法》第199条,《民诉法解释》第379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选择)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和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受理。 (六)申请再审应提交必要的材料
军人离婚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有其特殊性。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有着特别规定。军人离婚案件也是这样,其管辖规定既比较复杂,又比较特别,而且,有些案件既可以由地方管辖,也可以由军事管辖。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管辖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的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这里的“住所地”,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管辖。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管辖。其依据是最高《关于军事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1条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复函》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也可以向地方人民。”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与地方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手续
[律师回复] 对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接续手续手续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军人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到账资金进行核对,经审核无误的,按规定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2、军人退役后暂未实现就业的,本人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审核相关材料,核对到账资金,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将退役养老保险补助中相应的单位缴费部分记入统筹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账户,从资金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计息。其就业参保后,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3、军队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数据库中据此做好人员标识,注明首次接收安置地。退役军人在安置地或户籍地办理军队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后,再次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4、军人退出现役采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本人申请和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参保缴费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无误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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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和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理流程是什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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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手续办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一、军人离婚案件的。 1、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管辖。 2、方式和内容。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的,由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军人离婚案件同样适用上述规。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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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流程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和军人离婚手续如何办理流程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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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仅限于工作条件与职工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 (二)必须是在原国有、集体企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五)对从事特殊工种基层干部的界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的条件) (一)工种必须按原劳动部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目录执行。 一、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三)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四)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一)特殊工种退休审批以职工档案为审批资料,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六)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三,已明确规定可以比照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可比照执行;否则;从事其他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三)职工档案内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情况有原始记录、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工种。 (四)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三)职工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工种记录、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不得比照执行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 (一)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同行业之间的特殊工种不能互相比照,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工作岗位、从事工种等。 (二)职工档案中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如果原行业主管部、委下发文件时、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二)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以职工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工的出生时间特殊工种退休一般要求提前三个月提交申请,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问题就会办下来了,不会误了法定日期。 (四)对于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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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是应该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军嫂和军人离婚,在选择离婚的问题上受诸多的限制。一般来说,军嫂与军人离婚,必须经得军人的同意,除非一方有重大过错。并且军嫂在选择离婚的时也很复杂,一般的分清军人的性质,他方是文职军人还是非文职军人!身份不
一,离婚时享有管辖权的也不同!
一、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个重大过错具体指的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
二、军嫂在哪里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所以,如果你爱人是非文职军人,就在你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如果是文职军人,就在你爱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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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结婚手续有哪些?
1、先打一份结婚报告。2、打了结婚报告后,到政工机关领一式两份“申请结婚登记表”3、政审函调。4、开结婚介绍信。5、如果是用学员证办结婚,需要由单位出具证明没有发军官证。6、拍照片,2寸的彩色合影,共需3张。7、带上个人身份证件、结婚介绍信和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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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现役军人离婚的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 1.写民事诉状。 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 a.请求离婚; b.小孩的抚养问题; c. 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区或县),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离婚。 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特别手续的审理期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简介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类别
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很不一致,划分的标准和种类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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