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有一种情感以相守来完成,有一种爱情用房子来纪念。伴随适婚族的不断增加,以婚房为首的住房刚性需求日渐突出。尽管高昂的房价会使部分“准夫妻”们望而却步,但双方父母的首付款总能使戛然而止的居家梦想得以延续。然而,一堆不可避免的问题顷刻间摆到小两口面前——房屋产权证署名于谁?怎样才能规避由此带来的风险?……些许的疑问好似带刺的玫瑰,不愿触碰却又无法避忌。
未拥有产权,男方赔了夫人又折“兵”
今年26岁的王先生与女友交往多年感情甚好,两人在恋爱期间便购置了一套两居室的住房。可没过多久,二人就因感情纠葛渐渐疏远。就在上个星期,小刘以持有房屋产权证为由怒斥王先生搬离该住所。“一日夫妻百日恩,她怎么能这样对我。”备感窝火的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阶段,王先生认为部分房款由其父母垫付,婚前购买的房屋理应属共同财产,且室内装修及家电费用大部分也由其出资,故坚决不会搬出住宅。法院则认为既然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持有人为刘女士,那么这就足以表明其对房屋具备所有权,故小刘对房屋拥有实际的占有、收益、处分、使用的权利。而张先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产权的所有,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在规定期限内,腾退该住所。
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王先生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刘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据此认定,王先生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婚房产权证署名有四种方式 差别较大
的确,像王先生和小刘那样,尚未结婚的情侣因感情不和等缘故劳燕分飞的事儿频有发生。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由此引发的房屋产权纠纷不占少数。其中多数案例往往因当事人不谙房屋产权登记规定,未在房屋产权所有证上署名,从而失去对房屋产权的享有。因此,这便涉及到婚房产权证的署名问题。下面将集中列举几种房屋产权署名情况,并邀请多位业界律师为您做详细解读。
1、●署“新人”的名字:这是大多数恋人特别是女方的观点,她们认为,既然房子买了是结婚用的,将来也是给他们居住的,当然应该写恋人双方的名字。
●律师说法:如果采用这种方案,那么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视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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