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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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应该怎么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能够变更吗?针对上述问题,小编为您整理抚养权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

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来对如何探望孩子的问题进行友好的协商,那么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最终皆大欢喜。

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 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 愿随另一方生活,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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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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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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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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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处理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毕竟,父母都应当为孩子的幸福着想,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可能会导致孩子缺乏父爱或母爱,疏远了孩子与父亲或母亲的感情,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如果父母可以坐下来对如何探望孩子的问题进行友好的协商,那么不让探望子女怎么办这样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最终皆大欢喜。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那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提讼了。由于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不让见孩子、不让探视孩子,那该怎么办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对探望权进行强制执行可不是一般的强制执行,不能直接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通过罚款、拘留措施,强迫离婚不让见孩子、不让探望孩子的一方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二、孩子的抚养权能变更吗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果是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准许。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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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案例:
吴某(女)于2007年8月向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谢某于2008年4月再婚后,吴某多次探视时与谢某家人产生冲突。吴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公安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2008年9月,吴某提出,因谢某再婚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2009年2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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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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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律师回复]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能否要求变更抚养权
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案例:
吴某(女)于2007年8月向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谢某于2008年4月再婚后,吴某多次探视时与谢某家人产生冲突。吴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公安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2008年9月,吴某提出,因谢某再婚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2009年2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能不能要求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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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案例:
吴某(女)于2007年8月向要求与丈夫谢某离婚。同月,经主持调解,双方协议离婚,2006年出生的女儿随男方生活,吴某享有探视权。离婚后,因吴某在异地工作,谢某带女儿与退休父母共同生活,吴某一般每周探视女儿一次。谢某于2008年4月再婚后,吴某多次探视时与谢某家人产生冲突。吴某于是提出要回孩子抚养权。6月28日,吴某找到谢某,为带回小孩之事发生冲突。公安110出警后,事态才得以平息。2008年9月,吴某提出,因谢某再婚后妻子已经怀孕,且自己在探视孩子时经常与谢某及其家人产生冲突,请求判决婚生女的抚养权归自己。
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应结合子女要求和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抚养能力及家庭情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子女随被告生活为宜。2009年2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那么,离婚后,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如何正确行使探视权呢?法官指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探视权的实现,常常离不开另一方的协助,因而,法律在规定一方探视权的同时,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这里的协助义务包括为对方探望提供便利,在商量好的时间、地点接送孩子,及时告知孩子等。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意味着违反法律规定。但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亦应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不能影响子女的教育、学习和健康成长,不能妨碍另一方对子女行使管理、教育的监护之责,不能将与另一方的恩怨延伸到孩子的身上,使孩子成为最终的受害者。在具体探视时,一般应与对方进行一定的沟通和联系,不宜进行突然袭击式探视。只有这样,其探视权才能充分实现,才能享受到与儿女团聚的亲情。否则,就会依法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本案中,双方经常为探视女儿发生矛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应当理性从事,协商处理每一次的探视时间和过程,而不应当采取过激的方法。
对于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应当变更抚养权要根据如下情况综合判断:
1.是否变更以有利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共同生活方的情况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时要变更。
2.以有无基本经济能力为标准,但并不在当事人间简单比谁富有,如失去生育能力的一方尽管不如对方富裕仍享有优先权。
3.探视子女中的冲突不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直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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