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和普通婚姻登记有所不同,那么北京市民政局对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的程序又是怎样的呢?律图小编就整理了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北京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程序规定
一、受理与初审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
2.婚姻状况证明
3.婚前医学健康检查证明
4.有效身份证件
5.照片
初审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3.双方完全自愿
4.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
5.不具有禁止结婚的情形
6.中国公民非下列人员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它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定
标准:同初审标准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第三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甲、中国公民:
(一)本人的户籍证明;
(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下同)、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乙、外国人:
(一)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三)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丙、外国侨民:
(一)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三)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此外,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四条 下列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一)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二)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民法典》(起施行)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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