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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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由谁买?小时工的社会保险在哪里买?律图小编整理了非全日制(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详细了解。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即小时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每小时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本市统一规定的比例支付社会保险费。”据此可知,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职工的劳动报酬中应该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提醒注意,根据最新201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即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费缴纳的主体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非全日制就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凭《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由非全日制劳动者自行缴入“社会保险缴费卡”。

据上述规定可知,具有上海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可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无须单位进行缴纳。但是,对于具有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职工而言,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政策规定其无法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单位以公司的名义为其缴纳,缴纳的基数须按照全日制用工的统一基数来缴纳,但由此一来单位的成本将大大增加,然而换个角度而言,如单位不为外省市非全日制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倘若其在在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则会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外省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自身也存在工伤追偿的风险与成本。因此,建议上海本地单位尽量聘用具有本市户籍的非全日制员工,外省市户籍的劳动者如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注意安全、避免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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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69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既然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社会保险应该由劳动者买呢还是由用人单位买?由哪家用人单位买呢?是所有社会保险都买呢还是只买部分社会保险?笔者认为,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无强制性缴纳义务,可以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这也避免了多重劳动关系下社保缴纳的不确定性。而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而且是每个用人单位都要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对于失业保险,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短暂性、临时性的特性,是我们无法分清劳动者什么时间处于失业状态,在实际工作中无法操作,这也就为立法者带来了难度,因此,《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于非全日制的失业保险都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北京上海等少数地区对非全日制失业保险作了具体规定,其他大部分无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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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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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压力较差的情况下,非全日制劳动在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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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非全日制的员工,最近他打算看看到底有什么不一样,咨询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要买社保吗
[律师回复]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我弟弟是非全日制用工,但是他最近打算交社会保险了,咨询下非全日制用工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律师回复]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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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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