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行为怎么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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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頔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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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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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宗旨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为了能够破案,刑讯逼供行为时有发生,刑讯逼供行为怎样认定?详情请看下文。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讯逼供罪的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五、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六、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体情节的,故本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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