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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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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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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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4.1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完全性失语;

  c)双眼盲目5级;

  d)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双眼盲目5级;

  d)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双眼盲目3级以上;

  d)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单瘫(肌力2级以下);

  g)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闭锁;

  d.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严重构音障碍;

  e.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单瘫(肌力4级);

  g.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 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12肋以上骨折。

  4.8.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脾切除;

  c.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5 附则

  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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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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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何鉴定伤残等级?
交通事故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到司法鉴定中心来进行申请。司法鉴定中心都是在当地。要求工伤赔偿或者是一个保险方面的赔偿的话,都需要进行一个伤残等级的确定。具体的等级需要由专业的人士来作出,然后依据做出的等级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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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伤残等级鉴定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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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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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手指伤残等级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伤残1. 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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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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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一、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 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降低。
八、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断续工作;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伤伤残鉴定等级
[律师回复]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费用:
(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对象: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费主体:市劳动局。
(四)收费标准:
1、自治区鉴定每人每次300元
2、地、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50元
3、县(市)级鉴定每人每次200元说明:
1、企业内部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收鉴定费;
2、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者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不另收费;由于条件限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仪器辅助检查时,检查费用由申请鉴定人交纳。
3、被鉴定者对结论有异议,要求上一级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的,如重新鉴定的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负担,反之由原鉴定单位缴纳。
(五)收费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进行管理。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分为省、市、县三个不同的层次,而不同层次的鉴定机构其职责范围和收费标准是不尽相同的,并且收费流程以及所收费用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不但要考虑自己的实际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鉴定机构的职责范围。
医学鉴定15% 伤残等级是几级伤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学鉴定为15%伤残,具体可以鉴定为几级伤残需要由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者的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进行综合的评定,以最终的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4、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5、相关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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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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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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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如何鉴定,交通伤残等级鉴定有什么原则?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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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怎么区别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和商业保险鉴定的伤残等级?
[律师回复] 工伤鉴定是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而商业保险并没有鉴定,也是根据员工伤囘残等级来支付赔偿的,但是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进行伤囘残鉴定。如交通事故伤囘残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等。可以理解为,工伤鉴定仅仅针对工伤事故,其他伤囘残鉴定包含其他很多方面的鉴定。标准是不一样的。
例如:工伤鉴定的标准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其他伤囘残鉴定鉴定标准也有不同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囘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囘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囘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囘残评定》(公囘安部发布,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7月31日卫生部发布,9月1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B15499-1995)
7《职工非因工伤囘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8《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1月1日实施);
9《人体损伤囘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制定,自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0《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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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中工伤残等级和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工伤鉴定标准是受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在我国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16180-)》
这是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共分为十个鉴定标准,最严重的为一级伤残,最轻的为十级伤残。现将一级和十级鉴定标准简介如下: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更多内容。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等更多内容。
劳动者受伤后只有经过鉴定才能确定伤残等级,确定了伤残等级才能据此加以索赔,这样才能更好为自身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请教一下伤残等级如何划分如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你好请问伤残等级怎么划分怎么鉴定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律师回复]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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