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必须记载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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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祎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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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必须记载的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明确交通事故双方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请求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依据。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了哪些东西?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由哪些?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项

一、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以上内容由律图小编整理提供,如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总之,要尽可能地保护好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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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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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票据法所称的本票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要求本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承诺,是为了让当事人更加明确出票人的义务和自己的权利,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持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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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和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义务和收款权利就不明确,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使本票无法流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如果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或者票据载明的金额有更改的情况,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此票据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四)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是指享有权利、收取本票所载明确定的金额的人。收款人是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之一,是最初的票据权利人。本票上记载了收款人的名称,就明确了权利人,也有利于本票在流通之后,后手能够更好地行使其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本票上记载的收款人的名称不能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收款人名称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仍然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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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六)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是指由出票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表示出票人对其出票行为的认可。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无法证明该票据是不是出票人签发的,出票的行为不能成立。因此,票据法规定本票必须记载出票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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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出票人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则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如果出票人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银行的本票专用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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