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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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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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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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是覆盖全社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医疗保险政策。根据上海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上海市有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那么,最新上海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内容?

按照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要求,上海市2014年局面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提高但缴费标准并未上调,门急诊自负标准等均保持不变。

一.上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医疗保险一般是由公司和职工按照不同的比例共同缴纳,分为个人部分和公司缴纳部分。但作为自由职业者,没有单位为他们缴社保的公司部分,该怎么办?毕竟社会医疗保险作为基本的保障,是人人都需要有的。据了解自由职业者可以自己买社保,但缴费比例会和普通职工的缴费比例不同。以上海医保为例,自由职业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呢?

二.上海医疗保险缴费规定

1.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11%,个人缴费2%

缴费基数上限:2815元

缴费基数下限:14076元

【备注】

1、用人单位缴费比例11%包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9%及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815元,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根据规定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缴纳,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2.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1、70周岁以上人员: 340元

2、60-69岁人员:500元

3、19-59岁人员 :6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90元

【备注】 2014年度医保的登记缴费期到12月20日结束,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逾期参保将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三.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和比例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你看医疗保险如何报销。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对比一下糖尿病肾病能活多久。

(三)1966年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看着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学习糖尿病如何食疗。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 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 职工自负。

律图小编为您整理有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了解有关医疗保险的相关内容有借鉴意义。医疗保险制度涉及的知识比较多,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先关医疗保险时您能够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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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保险政策是怎样的?
上海市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4种大病可以再报销50%。凡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居民大病医保,不需要额外缴费。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报销形式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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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上海市房屋拆迁政策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我最近在研究相关方面的事宜,所以想就该问题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关于指定银行《试行办法》第十二条中指定的银行,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事项凡属危棚简屋改造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应在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具体明确货币化安置方案,并将不低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10%的资金存入拆迁基地所在区、县的建设银行支行和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以确保拆迁货币化安置的实施。非危棚简屋地块的拆迁基地,拆迁人参照本《试行办法》的,也应按本条上款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经银行验资证明后方可抵冲相应现房数量。
四、关于私房补偿标准《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指市政府(93)38号令第39条规定。私房所有人选择不保留私房产权,用公房安置或货币化安置的,其私房补偿款按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关于安置人口的计算《试行办法》中凡涉及人口计算的,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核定。
六、关于安置地段划分《试行办法》第六条中的安置房屋地段,按沪房地拆(1997)第489号文执行。
七、关于面积换算原公有居住房屋居住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按沪房地拆(1997)557号文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应安置面积《试行办法》中的应安置面积指以《试行办法》第
五、
六、七条面积的总和。
九、关于被拆迁人安置方式的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拆迁人提出。 被拆迁私有房屋共有人书面提出放弃私房产权的,但共有人之间对公有房屋安置与货币化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用房屋安置。
十、关于货币化安置款同等分配比例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二条“将货币化安置款按同等分配比例”,是指扣除独生子女增加建筑面积的货币安置款后,房屋各使用人平均分配,独生子女增加面积部分的款额应加在该独生子女名下。十
一、关于货币化安置款余额的问题《试行办法》第十五条“余额部分可以由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以现金方式提取”,其中余额须在安置款额的30%以下,方可以现金方式提取。同时,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不得造成居住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
二、关于参照执行问题
1、《试行办法》第十八条关于本市市区范围,也包括
五、六级地段。
2、被拆除房屋地段在五级地段的,原地安置时,不增加安置面积;五级地段安置到六级地段的,按照《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增加20%安置面积。拆除房屋在六类地区的,被拆迁人在同一类地区从较好区位迁入较差区的,其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货币化安置时,安置款的计算按五或六级地段空置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计算,即:货币化安置款=五或六级地段商品住宅的平均售价×在五或六级地段安置应得的房屋建筑面积×80%.、关于非危棚简屋地块拆迁基地,被拆迁人要求按《试行办法》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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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群租房新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几年,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在租赁房产市场中出现了群租房这个新物种,由于群租房的条件相对有限,居住人口多、密集度高、大多存在消防和安全隐患,因此,先后出现了多起盗抢、火灾,甚至是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为此,各地政府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对群租房实行严管,那么,上海市群租房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1、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2、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証书》。
4、《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威海市迁户口政策
[律师回复]   买了房,想迁户口应该怎么办呢孩子刚出生,需带什么手续去落户呢2017年威海工作调动迁户口需要哪些步骤呢迁移户口是一件很让人很头疼的事,如果你知道办理这些手续的流程及规定,办理起来就很方便啦。大家别着急,今天就来说说2017年威海关于户口迁移那些事儿~
一、购房迁入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房产证;
3、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协议书);
4、出生医学证明;
5、身份证。
二、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
1、被投靠人的常住户口须在本地;
2、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即有属于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房产证书;
3、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未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房产证;
3、结婚证;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派出所证明、单位档案等);
5、个人未婚声明;
6、身份证。
三、工作调动及招工迁入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
1、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行政介绍信或商调函;
4、学历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身份证。
四、新生儿落户须知(一)落户条件。
1、新生婴儿应在一个月内登记常住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父母一方是家庭户、一方是集体户的,新生儿应落在家庭户上。(二)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
4、父母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落户须知需提供的材料。
1、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2、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学历证书;
5、单位或接收地(村或居)的接收证明。
六、死亡注销户口须知(一)注销条件。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应为其注销户口。(二)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公民的户口簿;
2、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或推断书等死亡证明材料;
4、死亡公民的身份证。若您需要申请办理以上业务,请根据以上要求准备好需要提交的资料(原件以及复印件)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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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一般统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2、医学会认为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鉴定必要的,可以另外组织鉴定。3、医学会的选择由诉讼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不限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进行。4、医疗用品的质量鉴定由其他专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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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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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3、《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証书》。
4、《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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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我们遇到上海市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时,可以参考以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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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听说2016年的上海房地产新政策出台了?那么2016年上海房地产新政策的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上海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16年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2]
《通知》规定,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包括商业性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要求,各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此外,上海银监局已会同规土部门深入核查了部分土地拍卖的竞得资金来源,正在对查实存在资金违规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后续还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土地交易资金来源核查工作。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一是严格执行公积金差别化信贷政策。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二是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此外,上海市将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确保2016年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同比增加。进一步强化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企业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及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编制谣言、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社会专业机构不断扩大代理经租业务规模,切实落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上海市将继续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住房限购、限贷的要求,继续严格执行“沪九条”、“沪六条”规定,强化市场调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考核制度,确保各项调控政策执行到位,促进上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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