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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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正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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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典》(起施行)婚姻家庭编全文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收 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以上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节选内容,如果想知道全文可直接搜索《民法典》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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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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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婚姻家庭法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涉外结婚以结婚行为地法为准据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因此,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地法为准据法。包括离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受理离婚案件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
3、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比一下劳动。这里的抚养,包括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抚养、赡养、扶养。厂房买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4、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劳动。解除劳动合同。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5、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该项原则又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根据该原则,婚姻当事人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或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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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3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3条内容,是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了认定,明确说明了一方婚前的财产、一方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补偿、遗嘱财产等都是属于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得进行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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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结婚几年了,和婆婆的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产生纠纷,我想了解下婚姻家庭纠纷机制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规定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建立婚姻家庭纠纷机制,包括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以及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根据该指导意见,全省各县(市、区)级妇联应当设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以设立“婚调委”。“婚调委”由本级妇联负责开展日常调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业务指导。没有条件设立“婚调委”的街道(乡镇),可以依托当地综治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妇女之家”等现有阵地,设置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受理调解申请,将“婚调委”工作延伸到村(社区),方便当地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选聘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纳优秀律师、政法部门退休人员、妇女工作者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具有此项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直接聘任在本辖区内居住的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为人民调解员。女性调解员应占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各级综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妇联组织切实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配合的联动联调机制,以及多途径衔接互动的纠纷化解机制,不断提高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效能。 明确婚调工作的职责及程序 指导意见对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程序均作了详细规定。专家指出,这对基层实际开展工作中更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指导意见指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婚姻(订婚)纠纷、赡养纠纷、扶养纠纷、抚养纠纷等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纠纷;其他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家事纠纷。”意见并对调解方式作了细致分类,包括联合调解、协助调解以及委托调解三种。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工作相关程序。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婚调委”(工作室)申请调解。“婚调委”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后六十日内调解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应当和当事人约定延长调解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人民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未达成调解协议或终止调解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的权利,并引导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发挥妇联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优势 专家指出,近年来,伴随广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呈现出数量增多、内容多样、成因复杂、调处难度加大等情况。提高和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效遏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发态势,是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创建平安家庭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广东的必然要求。 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使妇联调解工作与法院诉讼实现了对接,一方面能够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调处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通过调解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最终达到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机制,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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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部资料的内容内容内容是不是学校内部人员自己编
[律师回复]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学校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责任,则可以免责;如果未尽教育、管理的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
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
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民法典》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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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千零四十条 【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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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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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最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内容是:结婚登记条件、禁止结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离婚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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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要去申请离婚,但是不知道婚姻家庭案件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包括什么,我哥哥想要去离婚。
[律师回复] (1)离婚案件:
①婚姻关系证明;
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2)抚育案件:
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②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③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3)扶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赡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
②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③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④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收养案件:
①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②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③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④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⑤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6)解除同居关系:
①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②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③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7)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①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②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③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8)监护权纠纷:
①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②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③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选择题中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正在学习这方面的,要了解。
[律师回复]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
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
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
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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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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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七编制,一千二百六十条条款,涵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婚姻家庭编确保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重婚、虐待遗弃等。收养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防止买卖儿童。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姻亲,家庭成员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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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是一个调解员,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我心有余力不足。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途径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1.矛盾缓和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借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4.抓住主要矛盾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5.亲情唤起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上述内容就是对于调解婚姻家庭的相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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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对继承方面的知识点很感兴趣,所以我想问一下,这个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内容,你可以参考以下:
试述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异同?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违反《刑法》和《婚姻法》的两种不同的行为,二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
重婚,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重婚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重婚也违反《婚姻法》的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属于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和离婚时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条规定中的“同居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与虐待,遗弃有何异同?
(1)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常性的特点,而家庭暴力可以只是一次,如一次性殴打或一次性暴打(2)虐待行为不一定均为家庭暴力,如精神折磨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可能构成“虐待罪”,而家庭暴力一般为肉体折磨。
(3)家庭暴力”与“虐待”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家庭暴力行为只是虐待行为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试述处理因解约婚约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的政策?
1,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物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务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物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参见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离婚时财产的处理问题”部分第17条。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之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你好与我老公离婚但因为财产和孩子问题需要起诉离婚,咨询一下合肥婚姻家庭律师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代理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2.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计算工作时间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应当分别计算每名律师的工作时间,相加后确定。计算工作时间以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为准,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3.其他收费规定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规定中的收费标准,已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聘请两名及其两名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4,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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