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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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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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1、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后的处理如何进行,法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律图小编整理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一、发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对交通事故处理做了许多新规定,对公安机关以及 当事人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难以适应新规定要求,主要是:安全法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概念;将过去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改为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即私了;确定交通事故认定证据性质;实行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规定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消了不预付抢救费可以扣留当事人车辆作为抵押的规定;取消公安机关调解为必经前置程序的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在执法程序上做出明确规定。为更好地执行安全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做到既能规范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以及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又能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交通警察以及当事人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制定新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特点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特点:强调程序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体现程序和实体规定并重的原则。对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后,交通事故处理迫切需要解决的执行程序问题,制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一是对 交通事故处理时间、调查、检验、鉴定、认定、处罚、调解等环节的工作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对交通事故处理各个环节的时限规定相互衔接。三是强调交通事故中证据的重要作用,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由交通警察专门调查,取得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处理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当场处理的,要求当事人记录交通事故的主要事实,作为证据。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新规定

(一)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部分交通事故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0号令)规定交通事故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依据安全法第7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86条、第87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第12条、第7章)。

(二)对大部分交通事故实行现场快速处理据统计,道路交通事故中有70%以上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小事故。在我国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实现交通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既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减少拥堵,又能使当事人尽快办理 保险理赔、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依据安全法第70条和实施条例第89条的规定,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自行协商不成报警的,由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当场出具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当场调解,当场结案(第14、15、16、17、18条)。

(三)检验、鉴定、评估实行社会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实行社会化,由具有资格的社会鉴定、伤残评定、评估机构进行。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机构并委托其进行检验、鉴定、评估 (第40条)。

(四)取消公安机关调解为必经前置程序的规定依据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调解申请或者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认定提出异议的,视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第18、46条)。

(五)增加了便民利民措施从便民和公开办案出发,《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地(市)、县交界的国、省、县道公路上,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址及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第5条);交通警察应当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21条);当事人自行选择、委托社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评定和财产损失评估(第40条);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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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或编制固定资产及折旧分类汇总表,复核其加计数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2.实施分析性复核,查找差异原因。
3.监盘或抽盘固定资产
(1)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取得盘点明细表及重大盘盈盘亏事项的说明。
(2)如未参与定期盘点,索取并检查被审计单位期末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固定资定期盘点明细表。偕同单位有关人员,抽盘部分固定资产项目:
①从盘点明细表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是否实际存在。
②从固定资产实物中选择部分项目,检查有无固定资产卡片,检查这些资产是否记录在盘点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中。
③检查上述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检查固定资产是否归单位所有。
(3)实地观察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安全状况。
(4)检查高价易流动固定资产的安全性。
4.抽查固定资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
(1)检查固定资产增加:
①检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②检查购置发票和支付凭据上的销售单位名称与合同是否一致。
③检查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
④检查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⑤检查固定资产购置、建造的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⑥检查固定资产关联交易是否合规,检查资产关联交易价格是否恰当。
⑦检查接收捐赠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⑧检查盘盈固定资产价值是否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2)检查年内资产重估价值变动大的固定资产,取得重估资产清单及评估资料副本:①检查评估单位是否具有评估资格,了解重估的方法和假设,重估的标准数据。②检查有关账户和评估报告文件,检查被重估的资产价值是否与评估结果一致。③检查资产重估的预计目标、范围、基础,是否在原基础上分类、评估。
④检查重估增减价值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⑤检查固定资产价值变动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核准。
(3)检查本年度减少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否正确。①审查固定资产有无因管理、保管不严发生盘亏、毁损;②审查固定资产报废、出租、担保、出借、对外投资等是否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挪作他用;③对外出租固定资产是否坚持有偿占用原则,取得收益是否按规定入账,有无个人使用的国有资产未交公,改变资产所有权的问题。
5.抽查累计折旧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1)对照检查前后期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一致。检查改变折旧方法和折旧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2)检查长期闲置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否停止计提。(3)复算部分项目的本年度折旧,验算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6.索取固定资产保险协议或保单,检查固定资产的保险是否基于市场价格,其范围、数额是否符合规定。
7.检查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大额或不均衡的维修费用是否通过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等科目核..
8.检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有无不通过“在建工程”直接记入固定资产。
9.检查租赁固定资产(1)抽取期末有余额的新增租赁固定资产项目①对照检查长期应付款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有关证明文件,检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②实地观察,检查租赁资产的确存在并且由被审计单位使用。③检查支付凭证上的租赁费和租赁期间与租赁合同上项目是否一致。(2)检查年末之前结束租赁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10.检查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及重估结果)是否已在资产负债表上恰当披露,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是否单独披露。检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披露采用的折旧方法、当期固定资产的重大变化和抵押的固定资产等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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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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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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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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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审程序: 2、经审查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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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协商会议的程序是什么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相关知识: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前, 首先双方必须确定各自的集体协商代表3-10名和首席代表1名,双方人数对等。 2, 其次,集体协商提议方(一般是职工一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集体协商的内容(须事先征求职工意见)、议程、时间和地点。 3, 然后,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开始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资料、情况,比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行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具体劳动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有关计划、指标、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物价指数等数据资料,以及本地区就业状况资料等。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4,集体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出进行协商讨论。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提出,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达成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经审议通过后的集体合同草案文件,由双方首席代表(一般是企业工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集体合同即签订成立。但这时的集体合同还没有生效,必须在七日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应依法向全体职工公布。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征地补偿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征地补偿的步骤 第一步: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 ①征地范围、 ②面积、 ③补偿方式、 ④补偿标准、 ⑤安置途径、 ⑥征地用途。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之内。公告作出之后,村民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如果村委会或者村民提出了不同意见,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记录在案,着手协调解决,同时还应当告知他们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还应当将记录在案的不同意见、听证的相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实地调查与登记 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实地勘察程序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环节里面,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双方共同确认表格内容,确认无误之后由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也应当将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好字的表格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一书四方案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完前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定出正式的“一书四方案”:一书是指建设用地说明书;四方案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批准。 第五步:张贴征地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作出征地批准文件并下发给征收土地的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之后,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另外,公告应当张贴在被征地所在村。 第六步: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张贴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①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又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后者应当认真研究,在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倘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存在需要修改的地方,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一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或者市级人民政府对于报批的公告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的不同意见及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并决定批准之后,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始组织实施征地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村委会、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亦即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如果超过期限未办理该手续的,对其的补偿按照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进行。 第十步:实施征地补偿与土地交付 按规定落实土地补偿之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交土地交付给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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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征地,是国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其本质是为了建设生活环境更好的国家,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参与征地的普通群众可以拿到征地的善款,过上更加宽裕的生活。然而,对于那些实在有不同意见的群众,我们就可以召开征地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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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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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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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征地听证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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