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综合所得,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的规定: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2、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上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使用费所得,依照上述纳税标准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按照规定,劳务费不再单独计算个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单论劳务费个税起征点已无实际意义。而综合所得个税起征点,全年为六万元,其中计算劳务费所得的时候,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举例:
居民甲去年取得工资收入为m,劳务收入为n,那么甲去年综合所得收入额z=m+(1-20%)n。
二、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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