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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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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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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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家卫国,为了稳定军人的家庭生活,刑法规定了破坏军婚罪,以此来保护军人婚姻,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是什么?律图小编在下文作了详细阐述,详情请看下文。

破坏军婚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只揭示了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军婚关系和“同居或者结婚”两种危害行为,破坏军婚罪完整的犯罪构成还包括主体与主观方面。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分为以下4种情况: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18周岁,且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二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凡不满14周岁的人,以及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都是具有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三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都是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减轻刑事责任能Φ娜恕?

从司法实践上看,由于破坏军婚罪的行为是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其共同居住时间往往在3个月以上,因而其犯罪主体基本没有未成年人和非健全人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况下,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行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响犯罪主体的成立。

破坏军婚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

1、犯罪的故意或过失。破坏军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明知”不是针对“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言的,而是针对其特定的犯罪对象——现役军人的配偶而言的,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如果受对方欺骗蒙蔽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则不以破坏军婚罪论处。

2、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破坏军婚犯罪的目的较为简单,就是破坏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犯罪的动机则比较复杂,有的是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有的是为了满足情欲,还有其他动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都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们对量刑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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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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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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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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