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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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客观方面1、存在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以给付金钱为内容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侵害到债权人的债权2、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方面。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那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

对此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分析:

(1)须有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债务人放弃或者延展其到期债权,以致不能清偿其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掼害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又无其他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且受让人或者出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没有撤销权行使的可能,当然无法行使其撤销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其直接影响的行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因此债权人不得撤销。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主要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为的行为,如结婚收养或解除收养、继承的承认或抛弃;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二为债务人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保证,为他人的债权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债务人的行为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有害于债权。但在清偿到期债务及获取正常对价的买卖互易等情况,因其并不必然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不能认定该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于行为时虽有危害债权的故意,事实上并未对债权造成危害的,不发生撤销权。债务人是否陷于资力不足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致使自己的债权受损,应由主张撤销权的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主观要件,指行为人行为时具有的主观恶意,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为之的心理状态。

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侧重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的利益。但债务人所为行为为有偿时,只有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而且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此情形的,债权人才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于债务人的有偿行为,除需具备客观要件外,还需具备债务人及受益人恶意的主观要件。其中,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为撤销权成立要件,而受益人受益时的恶意为撤销权行使要件。如仅有债务人行为时的恶意,而受益人受益时为善意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的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强债务清偿的资力不足的状态与且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主观心理状态。债务人的恶意以行为时为标准,行为后产生恶意的,不成立债权人撤销权。至于其行为是否出于过失,则在所不问。债务人由他人代理实施行为的,应就其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予以认定。债务人虽有主观恶意,但并未发生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时,不成立撤销权。债务人只要知道该行为有害于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即可构成恶意,而无须针对某一具体债权人存在恶意。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财产除对于特定债权人设有担保物权外,应为一切债务的总担保,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为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定其具有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受益人对可能有害债权人的事实缺乏认识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至于受益人自己是否具有危害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恶意,受益人是否明知债务人具有危害债权的恶意,不在考虑之列。对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该第三人具有恶意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至于债务人行为时的相对人是否具有恶意,在所不问。受益人的恶意,以受益时为标准,受益后始为恶意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受益人受益时间与债务人行为时间不一致的,即使受益人行为时无恶意,但受益时为恶意,仍可行使撤销权。受益人的恶意,虽一般要求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如债权人能够证明依当时的具体情况,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事实应为受益人所知的,可以推定受益人为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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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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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律师回复]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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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撤销权和撤销权成立的原因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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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时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撤销权的时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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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各位律师好,我有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请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时效是多久?撤销权成立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现在一般的见解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权利的时候,应具备以下要件:
(1) 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对无偿处分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对于有偿处分行为,只有当债务人和第三人双方在实施行为时都具主观上的恶意或过失,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当第三人为善意时,认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利于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法律原则;当债务人为善意,第三人为恶意或过失时,属于第三人侵权,故也不发生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二.撤销权的时效是多少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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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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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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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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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二)对受益人和受让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占有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应折价赔偿。但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为善意,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则该受让人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承担返还义务。
(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由受益人或受让人返还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由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对于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被撤销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恢复,撤销权人可以在行使撤销权后继续行使代位权,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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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2)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二、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1)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
(2)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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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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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
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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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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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债务人撤销权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又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若债务人为其行为虽使其财产减少但仍不影响其对债权的清 偿时,债权人自不能干涉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何为债务人无资力,各国法上有不同规定,瑞士以债务超过为要件,而德国以支付不能为要件。一般说来,于债务人为行为时,债务人的其他资产不足以满足一般债权人的要求,即为无资力。债务人有无资力应以客观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实为标准,而不能以债权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若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担保债权的受偿,债务人的行为不害及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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