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有什么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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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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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交通事故诉讼有什么特点?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进行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诉讼民事诉讼的一种,交通事故诉讼有什么特点?本文对交通事故诉讼作了相关剖析,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而调解终结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处理。主要特征如下:

1、人民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赔偿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导地位,组织参加诉讼的其他参加者原告、被告,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参加诉讼,进行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活动。

2、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活动。

赔偿诉讼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属于民事侵权纠纷,在审理案件中各种诉讼活动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如一审案件所适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诉与受理阶段、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赔偿案件时,按普通程序分阶段进行审理。

3、诉讼参加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诉讼参加人是赔偿诉讼的主体,他享有处分实体权利的诉讼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诉讼权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调解,放弃部分原本属于自己应得的赔偿项目或金额,或提起上诉权、撤回上诉权,请求执行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权等。

同时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诉讼义务主要有: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2、遵守诉讼秩序。主要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活动,遵守法庭纪律等。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和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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