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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均等分割
均等分割是遗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司法实践操作性极强的原则。这也是体现和贯彻人人平等原则的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在没有特殊情况时,一般在继承人之间做均等分割。
二、多分的情形
1、继承人可以多分的情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义务,或担负主要生活费用。
(3)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共同生活”不仅是陈述一起生活的客观事实,而且作为多分遗产的原因,应当包含继承人在共同生活中给予被继承人生活的照顾和关怀、生病时的照料等内容。共同生活只是作为界定主要扶养义务履行的重要的易于判断的标准。
2、对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的情形:
(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没有扶养义务,但却对被继承人给予了较多的扶养,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三、不分或少分的情形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不分或少分。应当尽扶养义务的人就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的有扶养义务的人;能扶养就是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扶养就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若根据现实情况,被继承人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因而没有尽抚养义务的,不属于这是所指的不扶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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