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公司设立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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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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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公司设立条件

保安公司的是一种以专业服务为产品的公司,为客户提供安全保护,有点像私人武装的性质,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法律进行严格规定,所以保安公司的设立条件严格,那么保安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呢?小编将在本文中为您介绍。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二)有抱负的安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拘留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或者是从公共就业出院,解雇军事地位和服务等不良记录;

  (三)提供安全服务和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提供安全服务有住房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适用于当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15天内以及审计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天之内决定符合要求,发行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的原因。

  公安要求部: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一个应用程序(要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

  (二)具有法定资格,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国有资产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安全资质证书副本,五年以上的军队,警察,安全,司法和检察,保安服务公司司法或公安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已经证明的,由公安机关发出全县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建议的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件需要提供安全服务和相关设备,车辆及其他材料;

  (五)列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

  (六)组织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系统材料;

  (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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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保安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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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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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有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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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保安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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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 安全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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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 安全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公安3.23立案于4.15被拘捕 由于孩子五个月是哺乳期妇女 取保候审 获利八万元 同案犯三人 我是主犯 无前科认罪态度好 现在检察院还没有提起公诉 请问会判缓刑吗?想聘请律师咨询谢谢
[律师回复] 涉嫌开设赌场罪如何申请保释这一问题,解答如下:取保候审也称保释,对于符合申请取保候审条件的,首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然后,经办案机关审查后,同意取保候审的,申请人需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应的担保:一种是提出保证人担保。也就是说,被取保候审人要提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人作为自己的保证人,该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担保被保证人能够做到随传随到。另一种是提供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保证金就会被没收,并且会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 市(州)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及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对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保安培训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系湖北省××市(州)××县(市、区)公民,现代表全体股东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本公司住所位于××市(州)××县(市、区)××路××号(××办事处××号××小区××栋×楼××室/××乡镇××村××组),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有××、××、,分别占股×%、×%、,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推选×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为副总经理。公司拟开展的保安服务经营范围包括××、××、×、××、××。
本人代表全体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承诺,全体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人员均非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合法、有效、真实,符合法定条件。公司成立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行业规章,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着力打造公司形象,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特此报告。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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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设立保安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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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经营一个保安公司,刚刚起步,现在对外招大量保安,需要拟一份申请书,想知道保安公司设立申请书的范本
[律师回复] 企业 名称 注册地 (市县区) 住所 详址 邮编 服务 范围 □门卫 □巡逻 □守护 □押运 □随身护卫 □安全检查 □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风险评估 □区域秩序维护 联系人 姓名 固定 电话 手机 经济 类型 注册 资本 股东 数量 主要 股东 单位或姓名 单位性 质个人国籍 证件 名称 证件号码 出资 金额 股份所 占比例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性别 公司 职务 2寸彩色 免冠照片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 件号码 住址 保安师 证编号 固定 电话 手机 主要管 理人员 姓 名 职务 身份证 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保安师证编号
提交材料目录 □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的验资证明,国有资产评估文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简历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出公职、开除军籍证明 □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效证明文件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增设)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的验资证明;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 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枪弹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以下四项仅申请设立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复印件 □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境外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该项仅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 法定代表人签名 对上述填写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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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教育设施重大 安全事故罪 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 人身安全。教育是现代化建设基础,而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则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虽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样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时报告,是指根本没有报告或者虽然作了报告但不及时。及时,在这里应当理解为一发现险情,就应当立即报告。必须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明知存在危险,及时采取了措施;或在无力采取措施的情况下,及时作了报告,即使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亦不能构成本罪。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亦应以本罪行为论处,而不能以及时报告为由推卸责任。至于具体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各级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学校的危房情况漠不关心,应当投人危房改造维修资金但不及时投人,或者虽然知道危房情况,不及时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维修、改造;学校校长和分管教育教学设施的副校长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情况从不过问,不经常进行检查,发现了问题也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已经确定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对有严重隐患的,不安排人员进行加固处理,对学校解决不了的,不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对出现的险情不及时报告,对有危险的教学设备、仪器、器械不及时更换,发生危险时,不及时组织学生撤离;有关维修人员不按自己职责对校舍等进行正常检查、维修或者对应该立即维修的危房拖延时间不立即采取维修措施等等。 3、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所谓 重大伤亡事故,主要是指: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虽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行为,但未发生安全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伤亡事故;以及虽为重大伤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本身的危险所致,则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要是学校领导、负责学校后勤维修工作的职工。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的行为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却未想到会因此立即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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