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执行人的指定和分类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时,应当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如为法定继承人,则该继承人不得拒绝;若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则只有该人同意承担遗嘱执行的义务时,才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遗嘱应由继承人执行。继承人为多人时,则共同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也可以共同推举一人或几人作为代表执行遗嘱。
遗嘱执行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又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没有资格作遗嘱执行人,则应由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地点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执行人。
综上所述,遗嘱执行人分为三种: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
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嘱中所指定的人,患有重病、丧失行为能力,拒不接受指定等。而不能执行遗嘱的,应由全体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虽有法定继承人,但其不能招待遗嘱时,遗嘱应由遗嘱生前所在单位或继承开始地点的基层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等执行。
二、遗嘱执行人的作用和权利
遗嘱执行人可使遗嘱人的遗嘱依法得以完全实现,同时可以使遗产的分割得以顺利进行,避免纷争,并且进行合理的避税和最大限度的实现遗产的可分配额。
除遗嘱中另有特别规定外,遗嘱执行人可执行下列事务:
(一)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二)清理遗产;
(三)管理遗产;
(四)诉讼代理;
(六)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七)排除各种执行遗嘱的妨碍;
(八)为立遗嘱人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直至终身。
三、遗嘱执行人专业律师
当今的世界已经成了地球村,全球的融合与交往越来越频繁,生前财产与身后家业由谁继承需要一名专业律师来处理,这种业务模式国外已经比较普遍。因为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对客户有着天然的忠诚度,并且由于是收费办理,如果没有为客户办理好,会承担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选择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即避免了在自己的继承人中选择一个遗嘱执行人,而导致的在分遗产时的来自其他继承人的种种非议,也避免了选择朋友做为遗嘱执行人时,在分遗产时收到来自继承人的不理解乃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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