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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修改的办法指出: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4天(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其它4天(初四到初六)属于调休。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1. 元旦:每年一般情况下放假1天,允许与周末调休
2. 春节:每年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放假调休,一般情况下放假7天,允许周末调休。
3. 清明节:按照每年清明节气时间确定,一般情况下放假1天,允许与周末调休。
4. 劳动节:每年5月1日、2日,一般情况下放假2天,允许与周末调休。
5. 端午节:每年农历五月初五,一般情况下放假1天,允许与周末调休。
6、中秋节:每年正月十五,一般情况下放假1天,允许与周末调休。
7、国庆节:每年10月1日,一般情况下 放假3天,与周末调休4天。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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