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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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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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那么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义务,即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想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以上就是对“什么是一般债务保证人,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的解答,通过本文的讲解,相信您对一般债务保证人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通常来说,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都是一般保证合同,能避免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债权。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般保证的限制条件,如果执着于先找债务人,那么可能会很费功夫,因此,只要有法定限制条件的情况出现,债权人就可以向一般债务保证人主张权利。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小编带给大家的有关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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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一般债务保证人的责任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都是一般保证合同,能避免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债权。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义务,即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想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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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什么是一般债务保证人,一般债务保证人包括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一般债务保证人,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一、什么是一般债务保证人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但是先诉抗辩权并不是绝对,它有其行使条件和限制条件。
(一)行使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我们国家担保法是以连带责任担保为普通,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例外的。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保证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前,或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二)限制条件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担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规定。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主要是指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
二、一般债务保证人有哪些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义务,即在债务人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想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除了应当归还的主债务部分外,还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超过还债期限的利息等。当然,一般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能够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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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务保证人的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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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一般在什么时间?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追讨的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两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二、债务追讨中应提供的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个人债务追讨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已权益时起两年内向。 2、的:你应向被告(欠款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3、证据的收集:就你手上目前的证据来看证明力还不够.单凭汇款单不能证明他欠款的事实,短信中也没具体讲明数额.因此证据方面有待更全面的收集。 4、如果你胜诉,会依法执行,如果他没有现金还款,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当中,债务追讨的有效期一般为2年,但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则适用特殊的规定。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一般要看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具体的还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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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一般要怎么处理?我们公司最近要做股权的转让,相关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股东的股权转让所牵涉的不只是单纯的股东地位的置换和股权比例变动的内部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对外债权持有以及对外债务偿还的外部问题。
(一)债权问题
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
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放弃了相应比例的收益权,而受让人则依法取得了这部分收益权。
2.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
与上述情况不同,股权对外发生转让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股权受让人是第三人,情况则与上述情况相同;而如果股权受让人同时又是外部债务人,就需要分情况讨论:
(1)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全部股权,即公司整体转让给了该债务人,则债权债务混同;
(2)外部债务人获得公司部分股权,原来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很可能就变成了现在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在实践当中,转受双方有时会在转让协议中注明,由转让人负责在股权转让生效前收回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到期的公司债权。此类条款主要是受让人为防止公司的不良之债给自己进入公司后可能带来的损失所做的一种防范措施。然而,严格地说,这种条款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

一、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转、受方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公司作为第三人,本应由其享有的债权明显受到了限制。

二、如果公司股东会同意由转让人收回公司债权,那么,这种条款因为公司的授权而变得有效。
综合上述各种情形,根据本文对股权转让法律后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公司作为债权人,其内部股权发生转让时,对外部债务人的影响十分有限,并无必要让债务人了解债权人的内部变更情况。
(二)债务问题
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冲突,如何来解决这个冲突?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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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什么是一般债权人,这个债权人的类型还有很多的吗?能给我简单列举下吗?
[律师回复] 一般债权,指不能优先受偿的债权。公司破产后,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最后的是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破产法中定义了以下几个优先清偿债权:
1、破产费用。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费用,《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费用包括: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共益债务。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例如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4、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就是对企业享有抵押质押权的债权人或享有企业保证的债权人。
除了以上列出的优先债权之外的债权就是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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