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应该如何运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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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2、物证。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3、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

离婚证据应该如何运用

离婚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于部分离婚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因此在离婚证据的运用方面往往存在误区。

1、书证。

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 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2、物证。

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 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3、视听资料。

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映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须另行举出反证。这类证据的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2)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类似证据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3)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或与对方正式谈离婚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存戒心时,此类证据很难获得。

(4)偷拍偷录不合法证据与私自拍录合法证据的易混淆性。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就要看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侵入第三人住宅录音照相,是侵权行为。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证,不存在此种问题。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家中,就不具备合法性。还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

4、证人证言。

此类证人证言特点:一是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 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证明力相对较低。二是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条件不一,因此,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三是证言内容往往并非来自亲身感知。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它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5、当事人的陈述。

由于婚姻案件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寄希望于当庭陈述上面,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书面陈述。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需要当事人或律师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6、鉴定结论。

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运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 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北京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在北京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代理申请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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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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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由上述主体作证人提供证据,将不符合法律对于收集、提供证据主体的规定,是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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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亲戚一对夫妻感情原本挺好的,可是最近不知为什么闹离婚,说是感情破裂,还说怀疑对方出轨,想了解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离婚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运用的法律依据:1)书证的形式有瑕疵。比如结婚证,有个别当事人结婚是通过亲朋好友的关系办理的,当事人并未亲自到场;或者,结婚证根本就是花钱买回来的,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样,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
(2)书证的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夫妻离婚的合意;财产分割的合意;子女抚养的合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比如,有的离婚协议在财产问题上写道:“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这样写好像已经很具体明确了,但其实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银行存折有哪几种、有多少钱?家具、电器如何分?总不能一人一半吧!只是这样简单笼统地写上去了,如果一方故意有所遗漏,很难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故意隐匿财产的责任。再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如果对另一方不忠,所有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那么,什么是“不忠”?如何划分“不忠”的标准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可能由于约定不明导致这个条款无效,有过错方受不到应有的惩治等。

2、物证。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的物证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当事人缺乏保存意识,导致当事人举证的物证数量较少。目前,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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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决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实,不具有公开性及社会性。因此,能够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节的知情人范围往往限于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之间,证人证言往往与出证一方当事人关系密切,或者与双方当事人关系密切,证言内容具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悉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此类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2)证言内容往往具有主观性。由于每个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不同、社会成长环境不一以及与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不同,每个证人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事实的认识也相差甚远。在收集证人证言时,注意尽量避免证人的主观臆断或证人的观点,尽量避免证人的感情色彩,保证证言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当然,有条件地适度运用证人的观点,也并非不可。比如,在证言笔录最后的补充当中,证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发表一下对于原、被告婚姻的态度。

(3)证言内容往往并非出自亲身感知获得。由于夫妻之间生活的排外性,导致在很多情况下,证人证言证实内容的来源都是一方当事人,即当事人转述给证人。转述本身就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证言的真实性,形成所谓的“传闻证据”。这类证据证明力较低,需要其他类别的证据进行补强印证。

(4)当事人往往对证人证言具有依赖性。由于婚姻案件的取证,特别是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取证较为困难,因此,很多当事人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当庭陈述上面,有的律师也要求当事人在庭后或开庭时向法院递交“自诉书”。事实上,婚姻案件中,仅有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明显会使证据效力不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掘,因此,需要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婚姻案件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伤残证明、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等。对于伤残证明及医院的诊断证明,主要应用于有家庭暴力行为的案件中。精神状况鉴定证明,主要出现在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情况。而亲子鉴定,主要出现在一方对于孩子与自己的血缘关系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鉴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律师鉴定。一般结果会在两周左右出来,准确率为99. 99%。鉴定结论是法院采信几率较高的一类证据。
(二)律师采用调查令取证的手段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因此,如何能取到更多的证据,以及如何能让法院为自己取证,就成为诉讼过程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律师采用调查令方式,即法院向被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的律师持令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律师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其实质就是,法院的调查,由律师出面前往,节省法院的时间精力,减少法院的工作量。
在婚姻案件中,调查令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有面:

(1)查询股票交易对账单以及股票资金对账单;

(2)查询公安报警记录;

(3)查询房地产资料的详细档案;

(4)查询案件当事人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

(5)查询医院涉案当事人的病历(如家庭暴力、性病治疗等);

(6)其他需要法院出具调查令才给予配合的情况。
(三)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申请法院出面调查取证,较多适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目前,大多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拟查询银行的具体名称,如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中原路储蓄所等,以及提供具体账号。实践中,只要明确知道具体在哪个营业所开的户,就一定能查到被申请人的储蓄情况,但有的法院依然要求当事人能提供具体的账户,而当事人一般没有再次获取账户的机会了,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建议与法院再次沟通,按法律程序进行查询要求。只要要求不过分,有依据,承办法官会酌情考虑当事人一再的请求的。

2、调查被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划扣情况。目前,公积金贷款划扣主要由银行来进行操作,以前,律师凭调查令即可查询,但越来越多的银行已拒绝给持调查令的律师提供这些资料,律师也无可奈何。

3、调查报警记录以及讯问笔录。目前,公安机关对于律师持调查令查询讯(询)问笔录,大多拒约,公安局法制科多以法院人员未亲自到场为由予以拒绝,因此,有时只能让法官跑上一趟。

4、其他必须由法院取证才能取到的情况。目前来看,让法院调查取证相对困难一些。因为法院内部调取证据要么由外调组调查,要么由法官本人调查,法官事务繁多,日理万机,能安排出时间外出调查取证相对不易,因此,当事人也应该理解。
二、对婚外情证据的理解与适用

(一)律师应注意“捉奸”证据的合法性

1、自家取证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进入自家床边,举起摄像机“咔嚓”拍下床上实况,照片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法官在罗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评析认为:“罗某是在她自己家里捉到奸宿的孙某与自己丈夫的,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孙某的其他权益,如名誉权等,还有待探讨。那要看她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齐丽华认为,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某“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孙某告其侵犯她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是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说侵犯了孙某提出的权益问题。
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照片不要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

2、“别人家”取证
律师应注意,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杏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3、公共场所取证
在公共场所取证的“捉奸”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得多,过于亲密接触得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二)私人侦探”、“调查公司”的取证
如果强调由当事人亲自去收集对方有过错或财产状况的证据,显然是不可能的。由于当事人没有特定的经验以及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让他们在满怀悲愤恼怒的心情下去取证,是不现实的。而当事人的亲友代为取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指望律师代为取证,也相当困难。因为取证工作量较大,耗费的精力也很大,有的律师甚至不懂最基本的调查技巧。律师是通晓法律的专家,但未必是调查取证的好手,因此,“私人侦探”应运而生。
虽然,目前对于“私人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各界普遍存在质疑,但不容置疑的是目前存在着对私人侦探的巨大市场需求,有需求就有供应。不论现在存在的类似机构的名称如何,是信息咨询公司,还是调查事务所,其提供婚姻案件当事人服务的手段,就是采用跟踪、拍摄、录音的行为,固定、保留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情节或发现财产证据线索。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财产争议额度不大,当事人经济能力不是很高的案件,律师一般不宜建议当事人请人代为取证。一般请人调查取证工作量大,可能会有若干人参与,周期相对较长,同时工作危险性、风险性也存在,因此,委托调查开销相对较高。如果使用受委托人相对较多或价值相对较大的调查器材(如几辆汽车),花费更高。因此律师应建议客户,对于家庭共同财产较高,有对方有过错证据对财产分割影响较大,或财产证据线索较为重要的案件,可以请人代为调查取证。而对于一般家庭中的婚外情以及财产情况,没有必要聘请调查。当然,如果愿意“花钱买明白”忽略经济账的当事人,采用代为调查取证的模式也无可厚非。
关于请人代为取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自然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收集调查取证。被委托人不论是谁,只要其采用合法的手段、使用合法的器械取来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就是有效证据,只是其证明力大小有待法官认定。因此,对于有些有必要的案件,请“私人侦探。调查取证,也不失一种争取最大权益的手段。
(三)常见婚外情取证的方法

1、跟踪法。离婚案件中,在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以收集证据为目的的跟踪,不应该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跟踪的目的,在于了解和掌握被跟踪人的生活规律、作息去向,通过其工作、生活中的情节,来判断和取得其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这一服务过程一般有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瞄准对象。将被跟踪人的照片、录像或其他资料告知委托人,锁定被调查对象。
第二阶段:实施跟踪。一般以两周为一阶段,对特定对象的生活、工作场景予以观察,发现有无异常。一般情况下,一两天内很难摸准一个人的生活规律以及生活真实场景。用一周到两周时间,基本上可以解决问题。
第三阶段:总结归纳。将一个周期以来,被调查人出入的场合、接触的人员予以播放分析,归纳总结,向委托人汇报,并交付相关证据材料。

2、拍摄法。若发现可能存在暖昧关系人员,或是可能同居或幽会的场所,或者是被调查人与其他异性存在亲昵动作的举动,受委托人可以用摄像机或照相机拍摄作为初步证据材料。

3、录音法。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似数码器材如MP
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比没有证据提交好。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因婚外情取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对取证的专业性要求较高。而律师是法律专家,并非在此类取证方面专长,因此,我们建议律师一般不要轻易承诺当事人进行婚外情的取证,而建议当事人本人与相关机构联系调取此类证据。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以及保障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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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应该如何运用,怎么规定的?
书证。离婚官司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提交的书证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一起补强所要证明的事实,这样证明力增加,法院采信的机率也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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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阶段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审判中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在审查阶段一直持观望状态,但是迫于庭审的压力当庭达成民事赔偿等等。
加强对可变的量刑证据的研究有两个目的:

一,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对诸量刑证据中的可变量刑证据有所预判,确保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

二,对于存在可变的量刑证据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授权公诉人基于庭审的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变更量刑幅度,对于超出可变的量刑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情况的变化,公诉人应当建议延期审理,并向检察长报告。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调取、分析、运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加强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
相关知识
量刑证据是与定罪证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证据。它是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证据可以分为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和纯粹的量刑证据: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证明的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它们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地将两者区分开来。二是纯粹的量刑证据,证明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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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和运用量刑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阶段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审判中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在审查阶段一直持观望状态,但是迫于庭审的压力当庭达成民事赔偿等等。 加强对可变的量刑证据的研究有两个目的: 第一,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对诸量刑证据中的可变量刑证据有所预判,确保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 第二,对于存在可变的量刑证据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授权公诉人基于庭审的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变更量刑幅度,对于超出可变的量刑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情况的变化,公诉人应当建议延期审理,并向检察长报告。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调取、分析、运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加强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 相关知识 量刑证据是与定罪证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证据。它是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证据可以分为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和纯粹的量刑证据: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证明的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它们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地将两者区分开来。二是纯粹的量刑证据,证明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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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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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该怎么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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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阶段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审判中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在审查阶段一直持观望状态,但是迫于庭审的压力当庭达成民事赔偿等等。
加强对可变的量刑证据的研究有两个目的:

一,提出量刑建议时,要对诸量刑证据中的可变量刑证据有所预判,确保量刑建议的弹性空间;

二,对于存在可变的量刑证据的案件,检察长可以授权公诉人基于庭审的情况,在一定幅度内变更量刑幅度,对于超出可变的量刑证据之外的其他证据情况的变化,公诉人应当建议延期审理,并向检察长报告。对量刑证据的收集、调取、分析、运用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论证,加强量刑建议书的说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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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是与定罪证据相对应的一类重要证据。它是指在行为成立犯罪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或犯罪人有关的,体现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时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刑罚时必须予以考虑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量刑证据可以分为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和纯粹的量刑证据:一是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证明的是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如行为人的年龄、犯罪时间、地点和环境、犯罪手段、犯罪数额等,它们既是定罪证据又是量刑证据,在实践中很难明确地将两者区分开来。二是纯粹的量刑证据,证明的是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量刑事实。
要如何区分与运用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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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证据不同于定罪证据,量刑信息的广泛性决定了量刑证据具有不稳定性,确定的量刑证据与可变的量刑证据区别的关键在于与犯罪事实关联的程度。通常情况下量刑证据都是确定的,但也存在变化的可能。比如,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阶段一直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法庭上审判阶段翻供的,审查阶段符合自首的条件,但是在审判中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问题在审查阶段一直持观望状态,但是迫于庭审的压力当庭达成民事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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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需要的单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集装箱运输需要的单据:
1、集装箱货物托运单
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其主要内容有: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质量,尺码,件数,包装式样,标志及号码,目的港,装船期限,信用证有效期,能否分运或转运等。
2、订舱单
订舱单是由船公司或其承运人在接收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订舱时,用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作的单证。
订舱单的主要内容有:
(1)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志,重量,尺码;
(2)目的港;
(3)装运期限;
(4)结汇期限;
(5)能否分批运输,转船运输等。
订舱单上填写的装运条件必须要与信用证条件一致。
3、装货单
装货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单证,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受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在货物装船后,由理货人员根据理货计数单核对,然后在装货单上签注实际装船数量,装载位置,装货日期。
通常,装货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留底,作为编制装货清单用.
第二联是装货单本身,作为货方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的凭证,又称关单.
第三联是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也是发货人换取提单的依据。
4、装货清单
装货清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先后到港次序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5、装箱单
装箱单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单据,每一个载货的集装箱都要制作这一单据,它是根据已装进集装箱内的货物制作的。
6、码头收据
码头收据也称为场站收据,一般都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制定的规定格式填制,并跟随货物一起运至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由接受货物的一方在收据上签字后交还给发货人,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
码头收据的签署不仅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而且也明确表示承运人对收到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7、提单
集装箱提单是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或接管货物后签发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一种凭证,证明运输物品已被接收或装船,并待进行海上 运输后,在指定港口把货物交给正当的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也是表示运输公司和货主间有关运输条件的运输合同,体现了所记载的货物方面的权利,通常通 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是押汇票据的主要的附属单据,分为装货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在集装箱联运提单的正面有正面条款,以说明货物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该条款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组成,主要内容有:
(1)确认条款。 该条款表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是在集装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封志完整下接受货物的,并以同样状况交货。并说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提单系收货待运提单。
(2)承诺条款。 该条款表明货物托运人同意并接受提单中的所有条件,并受其约束,当然,这并不是集装箱运输提单有的条款,普通海运提单也有类似规定。
(3)签署条款。 该条款表明由谁签发提单,以及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普通海运提单都列有船长签署的规定,尽管实际上提单并非由船长签发,现行的集装箱联运提单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称,而且不管由谁签发提单,都有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者仅以代理人身份签字。
8、设备收据
设备收据,也称设备交接单,是作为集装箱,以及其他机械设备交接的证书,由借方和出借方共同签字。
设备收据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堆场大门口办理。
9、订舱清单
订舱清单系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众多的订舱单,并根据订舱单上所记载内容分别根据不同的货物交接地,装卸地汇制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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