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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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頔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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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主体,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3、客体,主要有:1、国家的安全。2、社会的公共安全。3、市场经济秩序。4、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4、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任何犯罪在成立条件上面都有四个,即主体条件,客体条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但针对不同的犯罪而言,这四个成立条件的内容是不同的。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单位犯罪成立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

成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要求单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认为,认为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都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践中通常采纳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成立犯罪的资格,也是单位承受刑事惩罚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独立财产、行为能力并能破产的单位,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单位犯罪主体的内容

直接负责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主管人员。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领导。而人数可多可少,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是单位的领导;其次,其行为与单位犯罪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直接责任人员。就是直接执行单位的决策,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他们的职位可高可低,人数可多可少。但无论职位高低,还是人数多少,他们的行为必须同单位犯罪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

通说认为单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只是以故意为主要表现形式。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过失而构成单位犯罪的具体实例。比如《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第363条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主观方面的要求:单位整体意志是根据单位制定的制度与程序,由单位决策机构成员的集体意志结合而形成的与单位业务有牵连关系并且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而实施的犯罪。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的客体要件

单位犯罪的客体因不同的犯罪而有所不同,主要有:

(1)国家的安全;

(2)社会的公共安全;

(3)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4)社会管理秩序;

(5)国家的国防利益;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正常秩序及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无论侵犯哪类客体,在同自然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下,单位犯罪的客体与自然人犯罪的客体是一样的。

四、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要求,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并且由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单位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性和有规定二者相互统一,同时,还必须是领导决策行为与具体实施行为的统一。

很明显,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行为能力,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但有人就会问了,作出犯罪决定的是个人啊,为什么主体却变成了单位。其实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内主要成员的多数意志决定的,所以在处罚的时候既处罚单位,也会处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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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委托合同订立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委托合同订立内容有哪些
委托合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款:
⑴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及住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写全称,不可简化或使用代号。
⑵委托。也称委托事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这既可以是具体事物,也可以是利益。
⑶受托的权限范围:在合同中,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受托人只能在授权范围之内从事自己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从事有关事务,其后果应自己负责。
⑷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委托事项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完成等具体要求。
⑸委托:是指自委托合同签字之日起,至完成委托事项、全部清结之日止的具体时间,如超越这一期限为逾期。
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应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约束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⑺报酬支付: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是有偿合同,则应在合同中约定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量、期限等。
⑻责任:委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以便合同一方违约时守约方、仲裁机构改革、人民在处理时有所遵循。
⑼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是通过某仲裁机构解决,还是诉请某解决。
⑽其他约定事项。
二、订立委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事务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委托 事务的详细要求,为了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同时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或委托人减少其相应的报酬。没有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二)期限
在委托合同中,应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不能按时完成,则构成违约,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损失。
(三)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若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报酬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1、需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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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约定委托事务因受托人的过失而未能完成,委托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是就已经完成的部分支付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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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婚前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婚前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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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手协议书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同居,诸如姘居、“”、养情人等,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一种严重侵害,与我们此处所讲的分手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虽然目前分手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很难得到的确认,但是男女双方为摆脱同居关系签署的分手协议仍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及解决双方纠纷的功能型。毕竟,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表达。目前法律上,分手协议书是无效的,但是仍具有现实意义。
立遗嘱都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遗嘱时遗嘱都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所作的处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的具体内容应由遗嘱人自己决定,但是,遗嘱是对遗产和其他事务的处分和安置。所以遗嘱应当具体、明确、清晰、便于执行,防止发生纠纷。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 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已的遗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 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脂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例如,在遗嘱中责成继承人将所遗留的数间房屋,送给小学校改建成教室,或者用于科学实验室等。 (5)再指定继承人 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例如,某人在遗嘱中弓明:他的存款若干由儿子继承,若儿子先于他死亡或放弃继承时,该项存款由其兄继承,则该人之兄即为再指定继承人。 遗嘱中的再指定继承人.只有在指定继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实际享有继承权。
订立婚前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立婚前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协议的组成结构相对简单,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缔约双方、约定财产范围,财产归属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归属约定,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女性手里协议的原件应该妥善保管,另外证明财产存在的财产凭证也应保管好,例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折等。同时建议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或是见证,以此进一步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首先是婚前财产的罗列,也就是明确“婚前财产包括什么”和“什么属于谁”的问题。
其次是婚后财产的共有方式,双方约定对婚后财产的共有各占多大比例。第三是某些特定权益的归属,很多特定的权益如果发生转移,是当事人很难接受的。还有婚姻关系的原因,因为什么造成婚姻才适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适用其中的某些条款,这里面隐含着一个过错方界定的问题,比较复杂。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以上内容并不是死板的,有些条款可以省略或者灵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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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手协议书
所谓分手协议书,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同居,诸如姘居、“”、养情人等,是对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是对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一种严重侵害,与我们此处所讲的分手是不一样的。
一般而言,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1、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自愿分手的意思表示;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的处理意见;
3、关于同居期间双方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4、其他分手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
分手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虽然目前分手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很难得到的确认,但是男女双方为摆脱同居关系签署的分手协议仍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及解决双方纠纷的功能型。毕竟,男女双方签署的分手协议书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表达。目前法律上,分手协议书是无效的,但是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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