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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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暴力取证罪的证人应该是目睹了他人进行暴力过程中目睹了这一切的证人,可以在法庭上作证帮助被害人解决问题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怎样理解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

在暴力取证犯罪中,其犯罪对象不再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是该案件的证人。对于这个“证人”,司法实践中该作何理解呢?是不是所有诉讼案件中的证人都能成为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呢?律图小编为您搜集了相关文章,现在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法条分为两罪,一罪是刑讯逼供罪,一罪是暴力取证罪。在这里,法条对 “证人”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被害人,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证人”还应包括民事、行政诉讼在内的所有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笔者认为这里的“证人”应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理由如下:

1.从立法沿革来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是由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演变而来的。原条文是“严禁刑讯逼供。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处罚”。现条文将“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同时增设了“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是具有特定意义的概念。《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由于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一般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职责,因此,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是单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于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成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

2.我国《刑法》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两罪设在同一条款中,刑讯逼供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证人”,其立法原意是加强对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据此,笔者认为,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也应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暴力取证的行为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3.暴力取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还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由于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其他非诉讼案件有着本质区别。刑事责任相对较民事、行政责任要严厉。从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程度来看,对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相对较其他非刑事诉讼中逼取证言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由此可见,法条已经把严重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后果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际上所判处的刑罚都会高于本罪的最高法定刑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暴力取证罪的设立旨在加强对刑事诉讼中证人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对民事、行政诉讼等非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情节较轻的,不应作犯罪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法定罪处罚。

4.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和被害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诉讼地位不尽相同。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对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未作明确规定。被害人同证人的人身权利应当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此类行为作犯罪处理必须作出扩大解释。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对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根据小编收集的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多数人是偏向于认为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且因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与被害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所以暴力取证罪中的“证人”也不能是被害人。现在大家应该对这个问题有了解了吧。律图,您身边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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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债要早要快。通常债务形成在一个月内抓紧清欠,基本上都能解决,当债务在三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90%;当债务在六个月以上,解决的可能性只有70%;当债务在1年以上,解决的可能性不足50%。因此发生债务,债权人越早清理越有利。本来一件很简单的欠款事件,拖久了就会节外生枝,形成纠纷,给清欠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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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警署报警并开验伤单;
(二)到附近医院去验伤;
(三)将被殴打致伤的部位拍摄成照片保留下来。
其次如果伤势较重,费用较大,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再次还可以去对方的单位、当地的居委、街道、区、市的妇联反映情况,请求帮助,或咨询律师,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依据《婚姻法》第43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单位应当对家庭暴力进行劝阻调解。公安机关也应当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进行制止,或对施暴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遭遇家庭暴力要如何离婚
遭遇家庭暴力,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但是,在实践中,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必须向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如法医验伤鉴定材料、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出警证明等等。
否则,一般不会判离的。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上对犯暴力取证罪的处罚如下: (一)、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一)暴力取证罪的概念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二)暴力取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目的。 暴力取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三)、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四)、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五)、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六)、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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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暴力取证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是暴力取证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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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 9. 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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