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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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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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去双方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一般需要携带的材料有: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2、本人有效的户口证件(户口本、集体户口本人页、户籍证明原件。3、结婚证或结婚登记查档证明。4、离婚协议书。5、离婚登记照片(没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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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以上即是小编为您提供与离婚程序有关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对以上内容还存在着一些疑问,或者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解决方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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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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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复婚的登记程序是怎么样的?
新《婚姻法》已正式的废止,所有条款由《民法典》替代;复婚的登记程序与头婚一样需要先进行申请登记,再者就是填写声明书,同时还需要由双方签名,双方没有任何的异议就可以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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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2017年,今年我想和老婆离婚,但是不知道2017新婚姻法离婚的程序是什么,大家有人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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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结婚程序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对结婚程序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新婚姻法对结婚程序的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新婚姻法对结婚程序的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对1980年婚姻法作了补充。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
(1)办理婚姻登记;
(2)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3)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4)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二、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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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起诉离婚程序一.起诉阶段。二.审理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2、调解。3、开庭审理。三.判决阶段。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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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看法都是片面的。
首先,婚姻无效不是一定需要民政部门宣告。目前宣告婚姻无效由谁行使,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相反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解释
(一)》
第六条到第九条以及《解释
(二)》第二条到
第七条规定了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提起主体、程序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是不当的。另外,既然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也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也是不当的。
其次,二审可否直接该判的问题。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如何处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那么究竟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等“三个有利于”来衡定。从此类案件的审判来看,二审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比发回重审有更高的效率;此类案件简单,为此最高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基本上在基层就终审了,而二审的水平高,由二审直接改判比发回一审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由二审直接改判也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这“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来看,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婚姻无效案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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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1、协议离婚。2、诉讼离婚,而一般离婚指的是诉讼离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没有合好的可能,是界定能否离婚的重要标准 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对子女、财产、债务等双方达成一致,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法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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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中关于诉讼离婚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阶段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递交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送达的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申请,请求延期,人民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递交状和证据;
4、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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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撤销的程序是什么,婚姻法撤销的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销婚姻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1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2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3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所需要件: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 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受理情形: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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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结婚登记的程序是:提交申请、提交材料、婚姻登记部门审查材料、办理结婚登记等,另外,由于《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法律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规定执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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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朋友最近打算和他的老公离婚了,因为他的老公结婚之后就经常喝醉酒和赌钱,所以想请问律师关于新婚姻法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1、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新婚姻法离婚程序相关的回复,希望你能满意
我朋友和他的老公结婚的时候是她老公胁迫她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的,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诉讼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
  
(1)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 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
  
(3)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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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军婚离婚的,需要取得军人同意。未取得军人同意的,非军人身份的配偶不得单方面起诉离婚。2、如果军人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可以受理非军人身份配偶的离婚起诉。重大过错,是指家庭暴力、遗弃、赌 博、吸 毒等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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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撤销婚姻的程序有哪些,撤销婚姻程序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章“撤销婚姻”规定,具体条件及程序是: 1、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2、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3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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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打算离婚,但是一直受到阻挠,所以想起诉离婚,麻烦问一下新婚姻法起诉离婚程序都包括哪些?谢谢。
[律师回复]
1、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还能够维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时调解无效,也不能准予离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法律依据:
  1)《婚姻法》(2001修正)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朋友准备离婚,不知道条款的规定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新婚姻法离婚条款规定是什么,程序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新婚姻法离婚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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