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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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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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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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面临朋友借车情形。假若将车借出后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该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呢?现在,我们将在下文就该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车辆驾驶人与所有人不一致,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所有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车辆,比如租赁、借用等,第二种是驾驶人并未经所有人同意而驾驶车辆

第一种情形,驾驶人驾驶车辆经所有人允许的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即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的再由车辆驾驶人承担。那么此时车辆所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其有没有过错。那么如何确定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呢?

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种情形,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并没有获得所有人允许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209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种情形下,赔偿顺序也是按上述规定来处理,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的再由车辆驾驶人承担,所有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过错与上面第一种情形中所有人的过错有所区别。未经允许驾驶车辆,驾驶人是否具有合格驾驶证,或者是否饮酒,机动车所有人是不知情、不能掌控的。所以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更多地体现在妥善保管或安全管理义务上面,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对机动车妥善保管或者管理,从而促成了擅自驾驶情形的发生,则应认定为有过错。而是否尽到妥善保管或管理的认定,应以通常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如人离车未锁车、未熄火或未拔车钥匙等。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如果是因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所有人或管理人则不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借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的法律解答。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若因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车辆使用人即借车人担责。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车辆为高度危险物,车主在出借时应当充分尽到谨慎义务,万万不可因为朋友情面而轻易答应,否则车主也要为此次交通事故承担相应地法律责任。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律图,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专业地法律服务。


借车出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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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如今民间借贷纠纷日益突出,在借贷中为亲友担保司空见惯,能够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不是亲人就是朋友,而这些提供担保的人对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拿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律师提醒大家,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不要为了顾全面子而随意替他人担保。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双方对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为连带保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保证期限问题。
4.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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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有三担保人
4月15日,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日利息
1.5‰,每日7500元利息。借款用于资金周转,李某、庞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4月20日,王某通过其他账户转账给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4880000元,现金120000元。后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偿还王某260000元。
法官判决:被告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440000元(利息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直至还清之日止),共计5440000元。
二、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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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庞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王某王某与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4880000元,现金支付12万元合计5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指令明细信息及王某陈述证实,王某要求被告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法律应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0000元本金,但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没有明确约定,所以认定偿还王某260000元为利息。
王某要求被告给付利息700000元(自4月15日至11月14日止以后顺延至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日利息
1.5‰,现王某主张年利率24%,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支付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为4月20日,利息应从4月20日起算,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00000元,李某偿还王某借款利息260000元,尚欠王某利息440000元。
李某、庞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应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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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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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王某借款5000000元,借款利率为日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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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庞某、李某、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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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王某与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某、庞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王某王某与河北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未按约定履行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王某向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借款4880000元,现金支付12万元合计5000000元,有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指令明细信息及王某陈述证实,王某要求被告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00元,法律应予以支持。
李某辩称通过银行转账还款260000元本金,但王某认为偿还的是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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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现王某主张年利率24%,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支付任丘市某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借款日期为4月20日,利息应从4月20日起算,自4月20日至11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为700000元,李某偿还王某借款利息260000元,尚欠王某利息4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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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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