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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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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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具有大量特点:工程工期长 技术复杂 资金投入量大、风险较大。因而,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建设工程承包市场具有大量特点:工程工期长、 技术复杂、 资金投入量大、风险较大。因而,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承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保护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件。承包人在签订时应注意,以免自己遭受损失。

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以下问题: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前:在签订合同之前,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 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 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 只有在工程合法、 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 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包括了解发包人的主体资格, 即其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应的经营资格, 是否具有签订和缔约资格。再次了解工程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最后了解发包人的资质情况、 社会信誉、 财务状况如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 “通用条款” 十分重要, 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 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 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 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 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 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 总承包人、 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 便于操作, 避免纠纷。

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发包人、 承包人、 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 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 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合同“通用条款” 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 义务、 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第八、运用担保条款, 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 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 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 应当约定违约金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 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 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 还是选择诉讼方式, 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上文小编给大家介绍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把相关的合同条款弄清楚,避免日后出现法律纠纷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不同承包合同,情况是不一样的,想要详细了解更多相关的内容,可以咨询我们律图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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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于建设工程的转包严格予以禁止。法律的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任何人不得违反。因此,对于转包合同,司法实践中应当直接认定为无效。由于法律明确禁止建设工程的转包,因此实务中明目张胆的转包行为并不多见,而变相的转包行为则多种多样。如不少承包单位以“内部承包”为名行转包之实,或者以“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形式接受无证经营的乡镇工程队、个体建筑户挂靠经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变相转包行为的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然而,如果将这些变相转包行为认定为内部承包或者内部经营方式而不加禁止,则国家法律禁止转包的立法意图将难以实现,建筑市场容易陷入混乱,工程质量也将得不到保证。在转包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转包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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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从总体上避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在承包方不坚持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不在特别条款中就“以送审价结算”作出约定。因为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承包方仅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条款的约定,是不能主张“送审价结算”的。
二)明确约定送达方式。如何认定发包方收到了竣工结算文件,是争论的事实焦点。因此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要对何为“收到”作出明确约定,如就送达方式,签收人,送达时间等作出约定,认定“收到”的条件越严,对发包方越有利。从而避免承包方以信函投递或交由其他业务人员签收的方式,形成发包方已经签收的事实。
三)明确约定审查期限。现行的司法解释中所提的28天审查期限,是在双方当事人就审查期限没有明显约定的情况下所作的硬性规定。依据“约定大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特别条款中就审查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使大于28天,也是有效的。
四)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应该明确约定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确定完全竣工结算文件的标准。以便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备的情况下,得以对抗其结算工程价款的请求。
我爸爸是一个包工头,他经常在外面承包工程。麻烦问一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法律需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吗?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法律如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124号令 ) 第 4条、第 5条将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部分 ; 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是指施工总承包 企业将其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 (即包 工不包料 ) 。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 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 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 [2005]131号 ) 规定,从 2005年 7月 1日起, 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 他企业直接吸纳, “ 包工头 ” 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 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159号令 ) 进一步强调劳务 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将劳务作 业划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 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及架线工程作业等 13种类别,从事上述劳务作业均需取得相应资质。
建设工程承包人处理施工索赔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1、提高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识和索赔意识。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了索赔意识,才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有关索赔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  
2、承包人应对施工合同的所有文件了如指掌。发包人的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规范、图纸以及标价的工程量表等资料,承包人都应相当熟悉。承包人应该清楚哪些工程内容是合同中约定的,哪些又是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和增加的,尤其是对合同变更和增加的内容承包人更应该引起注意。  
3、施工中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程索赔工作处理的好坏归根到底取决于承包人对索赔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否做得扎实。因此,承包人注意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应该是索赔工作的重中之重。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列举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来往公文函件、各种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工程财务记录以及施工气象记录等资料都可能成为承包人提出索赔时的原始依据。在施工过程中,作为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遇到索赔事项时,应当及时搞好有关资料的签证工作,以便为以后的索赔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提起索赔。施工中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采用一揽子索赔的方法来处理索赔。因为一个工程项目经历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如果承包人等到工程项目全部施工完成后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先前索赔项目发生时的一些证据资料可能就会丢失,承、发包双方对事件发生的真实情况就可能会产生争议,承包人这时提出索赔,困难就会增加。因此,一旦索赔项目发生后,承包人应该尽快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即使发包人不给予认可,承包人也要与发包人进行协商,尽可能与发包人就如何处理该索赔事项达成协议。为日后处理该索赔事项准备相关证据资料。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对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了解,以便承包人在遇到索赔事项时才能意识到该事项是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承包人只有意识到索赔事项的发生,才可能谈得上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了。  
6、在处理费用索赔时,不能忽略工期索赔。承包人通常只会注意到对损失的费用主张索赔却往往容易忽略对工期的索赔。殊不知工期损失对承包人来说有时也是至命的。在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索赔案例中,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被发包人告上法庭的案例占据了很大比例。因此,承包人在遇到索赔事项时,一定要冷静分析,该事项是否对工程进度造成了影响。凡是影响到工程工期的,承包人都应果断的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承包人在处理工期索赔时,一定只能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主张工期索赔。  
7、承包人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应首先分清发包人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以便按责补偿。同时还要注意补偿费用计算是否正确和合理。承包人在提出索赔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和技巧,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的把各种损失都推到发包人头上,在计算索赔损失时又任意夸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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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订合同之前,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的真实性、 可靠性及发包人的资信情况尽可能详细的了解, 必要时要做详尽的调查。 只有在工程合法、 相关手续完备及发包人资信情况良好的条件下, 承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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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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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第
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你好请问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第
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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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注意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主体,一般只能是由法人作为合同的主体。2、在订立建设施工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其中的原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计划、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3、注意施工合同订立只能通过书面形式,而订立程序分为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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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个阶段及其先后顺序。基本建设工作不论从技术方面还是从组织管理方面来看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建设的时间比较长。  从可行性研究开始,经过一系列的工作,到竣工投产,在这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相互衔接,环环紧扣,任何一个阶段出差错,势必影响全局,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基本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工作各阶段内在联系的经验总结,它反映了基本建设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是基本建设经济规律的表现。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也就是要求按经济规律办事。只有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建设,才有可能加快工程进度,收到预期效果。学校基建项目,从计划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一般要经过以下五个阶段、二十一个步骤。  五个阶段是:   ( 1)以确定项目建设条件为中心的项目前期阶段;   ( 2)以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为中心的工程招投标阶段;   ( 3)以建筑安装施工为中心的投资实施阶段;   ( 4)以交付使用为中心的工程验收阶段;   ( 5)以资金考核为中心的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核阶段。  二十一个步骤是:  ( 1)项目前期方案招投标(根据国家标准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提出建设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学校编制设计文件,邀请不少于四家设计单位,进行项目前期方案设计,经专家组全面审核通过后,进入教育局拟建项目库,作为储备项目);  ( 2)拟建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建议书);  (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  ( 4)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或设计范围》审批( 第一阶段);  ( 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一阶段);   ( 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7)施工图设计; ( 8)施工图纸审查;   ( 9)办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阶段申请施工图审查);   (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  (11)申请领取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阶段,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12)工程招投标;  (13)施工单位进场和签订施工合同;  (14)建筑安全备案;  (15)工程质量监督备案;  (16)缴纳墙改基金费用;  (17)报送兰州市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8)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9)建设项目施工和验收管理程序;  (20)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21)工程决算。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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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1、第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第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3、第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4、第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5、第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6、第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7、第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8、第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9、第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10、第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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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发包方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1、违约条款明显不合理,最终无法执行。2、违约责任条款应全面,在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时应力求完善。约定承包方不及时进场与实际开工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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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律师回复] 1、工程承发包方式分类

工程承发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从承发包的范围、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合同计价方法、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工程承发包方式进行不同分类,其主要分类如下。
(
1)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可分为:建设全过程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业)承发包。阶段承发包和专项承发包方式还可划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种方式。
(
2)按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划分可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和直接
(
3)按合同计价方法划分可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
4)按获得承包任务的途径划分可分为:计划分配;投标竞争;委托(协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2、按承发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发包方式

(
1)建设全过程承发包又称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它是指发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做出决定,承包人就可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过程,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必要时被吸收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建设全过程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大中型建设项目由于工程规模大、技术复杂,要求工程承包公司必须具有雄厚的技术经济实力和丰富的组织管理经验,通常由实力雄厚的工程总承包公司(集团)承担。这种承包方式的优点是由于专职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丰富的经验,还可进一步积累建设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并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
2)阶段承发包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例如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由施工企业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由设备安装公司承担设备安装任务。其中,施工阶段承发包,还可依承发包的具体内容,再细分为以下3种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人负责。其优点是便于调剂余缺,合理组织供应,加快建设速度,促进施工企业加强企业管理,精打细算,力行节约,减少损失和浪费;有利于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价,减轻了建设单位的负担。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人只负责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余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或总承包人负责供应。
③包工不包料又称包清工,实质上是劳务承包,即承包人(大多是分包人)仅提供劳务而不承担任何材料供应的义务。
(
3)专项承发包
它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专项承发包主要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辅助研究项目;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供电系统、空调系统及防灾系统的设计;施工阶段的深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通风设备和电梯安装;建设准备阶段的设备选购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等专门项目。由于专门项目专业性强,常常是由有关专业分包人承包,所以,专项发包承包也称为专业发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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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工程分包,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效力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十分重要,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要受合同法的约束,《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以上无效情形之一的,分包合同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最后,《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建设村建设土地征收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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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规范的方法包括哪些?
采取的防止措施是:1、导管距孔底的距离不宜过大或过小,一般应保持在0.3~0.5米之间,不同孔径的钻孔应采用不同直径的导管。2、在正式浇注混凝土施工之前,要认真检查导管的密封性,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施工中,在正式施工过程中清除导管接口上的杂物,连接端口涂抹黄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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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和承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发包和承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的规定
所谓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是从不同主体的视角对同一法律行为的描述。发包与承包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不可或缺的过程。
根据发布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整个建设工程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签订总承包协议,由承包方对整个建设工程负责。这里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单位,对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共同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2)由发包方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实行平行发包。各承包方分别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阶段的质量、工期、工程造价等与发包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包吗,转包在建设工程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包吗《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这是因为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另一方面,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转包在建设工程的方式有哪些转包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具有多种形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1、依据转包的方式及转承包人的人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所谓直接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直接转包给某一施工人;所谓变相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通过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直接转包与变相转包两者只是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其本质均是转包人不履行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实际完成全部的建设工程任务。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2、依据转包的次数,转包的形态可分为:一次转包与层层转包。所谓一次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不再转让的行为;所谓层层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后工程被再次或数次转让的行为。
3、依据转包的对象,转包的形态可分为:工程总承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转包,施工转包,勘察转包、设计转包;施工转包又可以分为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工程转包。工程总承包转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施工转包是指施工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施工义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施工义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相应的施工总承包人转让全部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施工总承包转包,专业承包人转包全部的专业工程施工义务的属于专业工程转包;勘察转包是指勘察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勘察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勘察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设计转包是指设计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任务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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