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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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
病历真实性的认定是怎样的

病历一直以来都是医疗纠纷中很重要的证据,但现实中不少当事人为了在医疗纠纷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不惜改造病历。于是,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定就显得很有必要了。究竟我们该如何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呢?律图为您详细阐述。

(一)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

病历作为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关键证据,其真实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能会做出影响病历真实性的事情来,主要有以下情况。

1. 病历质量管理环节导致病历失真。病历质量控制人员发现病历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尤其是不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提出来的病历质量评审标准的要求,有明显的缺项、漏项,为了保证病历符合相关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医护人员修改病历、完善病历,甚至伪造病历或者病历中的一部分,造成病历部分失真。

2.医务人员工作态度不严谨,询问病史、观察病情不仔细导致的病历失真。在病历书写中将没有询问到的情况写入病历,应付上级医师的检查和交差。主要发生在病史采集上,如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统回顾上,造成部分病历失真。

3. 医护人员的医疗经验、技术水平导致的病历失真。主要是医师询问病史能力差;在检查病人身体方面,不会做临床检查,因而体格检查中没有反映出病人已经出现的体征;病程记录中,对于病人已经发生的病情变化不能观察到;记不下上级医师的查房记录;对辅助检查资料不会分析、判断,因而判断结论失误。

4.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害怕承担责任而涂改、伪造病历。这种情况虽然不多见,仅仅发生在个别的医院和个别医务人员身上,但影响很坏,危害很大。对病历的真实性的影响虽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难以判断哪一部分被篡改。

(二)一般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患方当事人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情况,法官应当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资料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是患方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这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应当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中有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病历就属于其中提到的书证,诉讼中可以使用病历原件,也可以使用病历复印件,当后者要经过与原件的核对之后方能使用。

(三)电子病历及计算机打印病历的证据效力认定

电子病历及计算机打印病历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和普及而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传统病历书写和管理带来很大挑战。《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4条规定: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显然电子病历及计算机打印病历是不符合要求的。然而,随着计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成本的下降,计算机必然会运用于医疗服务活动,不能因而法规规定的滞后而阻碍先进办公设备的使用。但电子病历及计算机打印病历仅仅是病历制作的形式,如果最后提交的病历的真实性有保障,仍然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1.对于电子病历而言,如果医疗机构采用完全电脑化管理,并且有相应的防篡改功能,能够在发生诉讼时及时打印、封存相关资料,这样的电子病历仍然有效。否则诉讼进行之后医疗机构再提交电子病历,无论是硬盘、软盘、光盘还是磁带,由于医疗机构可以单方面任意修改,其真实性难以认定。

2.计算机打印病历是目前很多医院经常采用的计算机管理病历的手段,只要医疗机构是实时打印,或者是发生医疗纠纷是立即打印并封存的,病历的真实性应当确认。不过,我们建议医疗机构对于病历中医护人员署名的地方应当有亲笔签字,而且应当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签名,这样符合《病历书写基本》第4条的要求。

上述内容就是有关病历真实性的认定内容,通过小编的具体阐述,相信现在各位对病历真实性已经知道该如何进行认定了吧。若还有小编没有介绍到的内容,您可以到律图网站进行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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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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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4)传来证据在传述、转抄中是否有差错。
(5)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等。
(6)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一证据和其他证据的联系中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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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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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
[律师回复] 对于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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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中,是否有工作上的原因造成证据的差错。如询问证人的笔录记载是否有遗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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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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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从哪些方面认定证据的真实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1)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或其它不良动机,及由此导致的提供虚假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提供证据的证人与人员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判断事物的角度就有可能失去公正,就有可能提供虚假的证据。
(2)提供证据的证人自身的自然状况,包括年龄、健康状况、认识事物的水平等,鉴别所提供证据的可靠性。由于人们的自然状况不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鉴别能力就存在着差异,所提供的证据的可靠程度就有所不同。
(3)证据因时间、环境和条件的变化是否发生变化,从而鉴别证据的准确性。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环境的变化,证据本身可能会发生物理的或化学的变化,而失去本来的面貌。证人还会产生记忆的误差,甚至思想或感情上的变化,导致不同证据之间发生矛盾,或者同一证据之间前后发生矛盾。这都会影响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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