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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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依据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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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执行治疗活动中如果对患者造成了损害,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除了有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医务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请看律图小编为您带来的讲解。

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首先,在医疗事故中,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其次,医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三种: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相关知识阅读: 医疗机构的行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首先,医疗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前提是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其次,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处罚方式包括三种: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其中,警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采取的一种既有教育性质又有强制性质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比警告严厉,主要适用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的医疗机构;吊销执业许可证则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的最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拒不进行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经过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医疗机构。

再次,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医疗机构给予不同的处罚措施。

关于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关于医疗事故情节,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两类:

(一)情节轻微,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虽有过失但不严重,或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具体分三种情形: (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构成四级医疗事故;

(3)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二)情节严重,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以上就是关于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的解答了,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活动方面的规定严格操作,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法律知识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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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比如医院的救护车司机。  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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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人员只有在从事与其职责相应的诊疗护理事务中才能算是医务人员。如果相关人员的医疗行为严重超越了其职责许可的范围,比如,没有医生资格的护士给病人开错药导致医疗事故、心血管专家擅自给病人做外科手术造成患者死伤的,均应成立处罚更重的非法行医罪。第三类人员虽不直接从事医务活动,但其在配合第一、二类人员实施诊疗护理的过程中,也负有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职责,基于医疗行为的群体性特征,第三类人员也应视为医务人员。有观点否认第三类人员可以成为医务人员,认为如果第三类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医疗事故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虽然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罪在法定刑的配置上基本相同,但定医疗事故罪更符合其客观表现形式。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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