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设立是自然人通过一定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从而获得法律上人格的一系列行为总称,法人设立成功之后就是法人成立的结果,所以法人设立和法人成立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法人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下面是律图网的小编为您提供的法人设立条件的相关内容。
一、法人设立概念简述
法人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不同的民事主体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方式并不相同,自然人是通过出生这一事实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而法人只能通过设立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严格地讲,法人的设立和法人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创设法人的行为,后者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因此,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法人成立意味着法人设立的完成,但法人的设立并不必须导致法人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二、法人的设立条件
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就是法人设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因为法人存在着不同的类型,所以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如果您还需要了解更多与之相关的信息,可以到律图网找在线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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